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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起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2:15
一旦当事人提申述讼而且契合相关条件,不管立案与否都会有相关裁决和奉告,遇到既不立案又不给予不予立案裁决的状况,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以下是小编对相关法令内容的收拾,欢迎我们阅览。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施立案挂号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向受诉法院或许上级法院投诉。涉嫌渎职犯罪的,能够去检察院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挂号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二条对申述、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概接纳诉状,出具书面凭据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契合法令规则的申述、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挂号立案。
对不契合法令规则的申述、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纳诉状、接纳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据,不一次性奉告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延迟立案、搅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决或许决议等违法违纪景象,当事人能够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许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现实,并将状况反应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查相关人员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申述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契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根据;
(四)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第五十条申述应当向人民法院递送申述状,并依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申述状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申述,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据,并奉告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述状时对契合本法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挂号立案。对当场不能断定是否契合本法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接纳申述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据,并在七日内决议是否立案。不契合申述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申述状内容短缺或许有其他过错的,应当给予辅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奉告当事人需求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辅导和释明即以申述不契合条件为由不接纳申述状。关于不接纳申述状、接纳申述状后不出具书面凭据,以及不一次性奉告当事人需求补正的申述状内容的,当事人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为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能够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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