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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1:30
为了确保债款人的利益,当债款人不收取标的物的,债款人是能够把标的物送到公证机关进行提存的,提存是需求告诉债款人的,标的物是可能有毁损灭失的危险的,那么,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谁承当?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款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款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提存的手续:
1、债款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恳求。该恳求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品种、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名字、地址或许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款人应提交有关债款依据,以证明提存恳求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款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款人拖延或许无法向债款人清偿的相关依据。关于债款人提交的提存恳求及有关依据,提存机关应进行检查,以决议是否应予提存。
2、债款人提交提存物。对债款人的提存恳求经检查契合提存条件的,债款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承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颁发债款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恳求及提存物后,应向债款人颁发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
4、告诉债款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款人应附具提存告诉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告诉书送达债款人。至于告诉的责任应由谁承当,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则。各国及各地区立法一般规则由债款人告诉债款人。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世界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告诉责任规则由债款人承当,该法第102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这样规则的合理之处在于:
一是实行合同责任原本是债款人的责任,由债款人为提存告诉是债款人向债款人标明自己现已实行合同责任的具体表现;
二是因为提存不是向债款人直接为清偿,债款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则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能够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收取提存标的物,削减不必要的费用和丢失;
三是债款人和债款人在买卖过程中的彼此触摸和联络,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状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款人实行告诉责任更为适宜。
当然,《合同法》所规则的债款人的告诉责任只限于债款人下落不明以外的状况,在债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下应怎么告诉以及由谁告诉,《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则。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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