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0:45自诉人马军,男,1954年11月13日出世,汉族,农人,被告人陆运侠,女,1963年 2月18日出世,汉族,农人,经过换亲他们于1981年3月22日举办婚礼,但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1982年6月24日生一女马小云。1984年5月17日被告人陆运侠与本村的离婚的另一被告人靳西亮离家出走,在吉林省门河口市海龙镇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至今,未处理成婚挂号。1985年4月24日生一女靳艳,1988年7月27日生一子靳阳。2002年1月被告人陆运侠与被告人靳西亮带着二个孩子回客籍盖房预备久居,自诉人马军遂于2002年3月25日以二被告人犯重婚罪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律师解析:
陆运侠、靳西亮已构成重婚罪。理由是:从重婚罪界说上能够看出:重婚罪是指有爱人者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者之间不合法树立夫妻关系的行为。虽未挂号成婚,两人确以夫妻关系同居日子,即以夫妻关系相待,大众也公认的,应该认为是现实上的重婚。
关于现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院在《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按重婚罪科罪处分。而陆运侠与靳西亮同居前与马军构成现实婚姻,即陆运侠有爱人,而又与靳西亮同居,至1994年2月1日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故应契合“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的条件;而靳西亮明知陆运侠与马军系夫妻关系,即明知陆运侠有爱人而又将陆运侠带走并与之同居,1994年2月1日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契合“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条件,故陆运侠、靳西亮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