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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的三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0:35

1、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经过]法释[19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告贷怎么核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告贷利息的规范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告贷利息规范时,人民法院能够相应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核算规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下降金融机构存、告贷利率的告诉》的规则,现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能够按每日万分之四核算。本批复发布后,人民法院没有审结的案子中有关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依照本批复处理。本批复发布前,现已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根据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子不再变化。此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经过)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实施。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降金融机构存告贷利率布告》不一致。经研讨,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下降金融机构存、告贷利率的告诉》的规则,现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能够按每日万分之四核算”的内容删去。此复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告贷利率有关问题的告诉
(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告贷(告贷人未按合同约好日期还款的告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告贷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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