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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足额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22:43
网友发问: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出资缺乏额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虚伪出资罪?
恩施律师回答:
所谓出资缺乏额,是指行为人是因各种原因而对其用以出资的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使用权的实践价值高估,致使其出资额低于应认缴出资额,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出资缺乏。关于这类行为,假如行为人片面上并无诈骗的成心,当然不能以虚伪出资罪进行追查,而只能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则,承当补足出资等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清晰规则,股东不依照有关规则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这儿需求讨论的是,关于以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许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价作价时,以诈骗的办法成心高估或许轻视作价,虚伪出资的状况,怎么定性?有人将这类行为视为虚伪出资罪客观方面的体现之一;另有人则以为,这类行为不管从片面歹意仍是从客观罪行上看,定为虚伪出资违法都有些勉强。本律师以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则,上述虚伪出资行为不属于虚伪出资罪客观方面的体现,因而不宜以本罪论处。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则,虚伪出资罪客观方面体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规则,未交给钱银、什物或许未搬运财产权,虚伪出资”。这儿的“虚伪出资”,显然是对“未交给钱银、什物或许未搬运财产权”这些行为性质的归纳,而不是与这些行为并排的另一种独立的虚伪出资行为,因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体现只能是“未交给钱银、什物或许未搬运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不包括以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许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价作价时,以诈骗的办法成心高估或许轻视作价,虚伪出资的状况。别的,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则,也能够看出这一立法旨趣。公司法在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清晰反映出立法者的情绪,即对未交给钱银、什物或许未搬运财产权的虚伪出资行为,必要时应当予以刑法制裁;而对以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许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价作价时,以诈骗的办法成心高估或许轻视作价,虚伪出资的行为,只追查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虚伪出资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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