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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有何依法的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0:08
烟台开发区居民王某,其父亲兄弟姐妹五人,王某父亲于1996年因病逝世,2007年头,王某奶奶也因病逝世。留下遗产近二万元,在给白叟做完后事,并扣除去白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还剩余约七千元,在王某伯父的掌管下,其兄弟姐妹四人,将白叟所留遗产平分,而没有分给王某,理由是王某父亲现已逝世,不能分得遗产。王某不服,要求村委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的规则,王某作为其父亲的仅有子女,又没有损失承继权的其它行为,完全可以代父承继其奶奶的遗产。
此胶葛虽事理清楚,但因遗产现已分配,却也不易处理。后经村里调停,王某自动提出不要遗产,其伯父向王某抱歉,供认王某有代位承继权。此胶葛的发作完全是因为对法律常识的缺少形成的,只要常常学习,把握法律知识,依法办事,才干削减和防止胶葛的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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