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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应注意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21:41

特许运营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现,目前我国特许运营系统达1900多个,触及职业及业态近60个。实践证明,特许运营在调整流转结构、增进中小企业开展、吸纳民间本钱、扩展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标准商业特许运营举动,一起依据我入世承诺,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0日发布了《商业特许运营办理方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与国外比较,我国在国内商场流转领域的法令系统尚不健全,特别是缺少以标准商场竞争次序为政策的《反独占法》作为基础法。因而,增强对标准商场举动的《商业特许运营办理方法》的研究,特别是仔细研究对作为被特许人参与商业特许运营系统的中小企业的保护就尤为首要。
知道商业特许运营商业特许运营办理的核心内容就会集在特许运营合同上。因而,有必要对商业特许运营合同中应留意的几点问题加以研讨。
首要,从立法思路上,咱们对商业特许运营立法的着眼点仍沿用了一向的办理思路。比较而言,特许运营开展较快的日本,立法思路则更着重于对运营形式的鼓励和对企业的扶持。日本1973年出台的《中小零售业复兴法》并不事前对特许人设定资格,也不逼迫恳求特许运营合同选用固定的样式,而是对特许人应揭露的信息提出了一系列的逼迫恳求,为加盟者进行判定供给必要的依据。假如出现信息不实等问题,政府选用的行政方法相对也比较平缓,重要以行政点拨为主,对曝光供给不实信息企业则采纳十分审慎的情绪。由此可见,商业特许运营合同的格式并不是最首要的,其包括的内容才是加盟者和特许人应当一起关心的重要问题。比较之下,刚刚发布实施的《商业特许运营办理方法》在特许运营合同和信息发表两方面的规则仍显单薄(具体内容在下文进一步论述)。
其次,从商业角度上,商业特许运营合同是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别离作为独立的法人,承当各自责任所签署的合同。被特许人应清晰其本身的独立法人地位,自行出资,自主运营,防止对特许人发作过度依靠的心思。一起,被特许人还应认清,即便成为加盟店,也不一定立刻就能盈余,运营步入正轨需要韶光,并且运营中仍存在商业危险。因而,被特许人应在对特许运营合同对其捆绑的条件、责任有充分的了解和知道的前提下,再签署合同。
在签署特许运营合同前应该予以承认的事项商业特许运营合同往往是由特许人按照规则拟定的一致格式合同,并且一般不少于3年,因而,作为加盟者的被特许人,应在足够了解合同的的确内容后,依据本身的实际情况必定是否签约。对此,日本《中小零售业复兴法》做出了如下规则:“本法的目标―――特定连锁加盟工作中,连锁店总部必需以书面形式向加盟者明示连锁店总部的事务概略、合同的首要内容等信息,并有使命加以说明。”跟着实践中特许运营合同的日益完美化和杂乱化,以及合同纠纷事情的增多,此类强制揭露信息的要求现已由曩昔的7条逐渐追加到了22条。一起,日本还依据《阻挠独占法》,由公平买卖委员会公布了《阻止独占法在加盟连锁工作方面的规则》(2002年4月24日修订),主张在签约时明示加盟连锁点拨政策中包括的事项。此规则不只实用于商业零售企业,也实用于零售业、饮食业以外的其他领域。此外,日本连锁运营协会规则:依据“自愿准则”,加盟时各连锁店总部也能够有一段年代的酌量韶光(7天以上),现已挂号注册的信息能够有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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