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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3:02

《劳动法》规则,劳动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挑选而约好的考察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条件不符合自己的志愿或许其他任何原因,均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规则,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因此,你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协议约好了一年的试用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则,在此情况下,假如你持续留在该单位作业,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缩短试用期;假如你已决定在约好的试用期满前辞去职务,你仍可按《劳动法》的规则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无须承当任何违约责任。可是,假如你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特别约好或出资训练、分配住宅等约好,只需这些约好是合法有用的,你就必须实行约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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