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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实务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5:39
1.丧葬费
本企业员工平均薪酬2个月。(山东省规范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6个月;2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12个月(或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薪酬的救济费,以高者为准)。
3.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
企业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契合收取遗属日子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规范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一)建国前参与革命作业员工遗属的补助规范,在上述补助规范的基础上进步20%。
(二)员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规范基础上进步10%。
(三)兼有(一)、(二)项状况的,补助规范在上述补助规范基础上进步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含养父)、夫年满60岁或许彻底损失劳作能力;
(2)、母(包含养母)、妻未从事固定酬劳的作业;(不满50周岁,有劳作能力,可通过劳作取得劳作酬劳,能够保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日子水平的,不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判定,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历,确系由员工自己供给收入保持基本日子的,可列为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纪未满l6岁或许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许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
(4)、弟妹(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纪未满l6岁或许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许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
(5)死者爸爸妈妈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别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用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规模。
(6)一次性处理,爸爸妈妈一般核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核算至18周岁。
附:相关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员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时待遇的规则:
甲、工人与员工因工去世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员工平均薪酬三个月;另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酬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掉受供养的条件时中止。详细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乙、工人与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去世时,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员工平均薪酬两个月;另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酬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丙、工人与员工因工挂彩致成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去世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则,交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去世时或非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去世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则,交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时,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纪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员工平均薪酬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薪酬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去世待遇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人员工因工去世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去世时,依据劳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则,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薪酬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则,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25%;2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掉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人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去世时、退职养老后去世时或非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去世时,依据劳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则,除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本企业的平均薪酬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则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6 个月;2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员工因工去世或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作业能力而该企业需人作业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选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校园就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施劳作保险的企业界作业,其一起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间一人收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的告诉
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作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处理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日子困难问题,经研讨,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企业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契合收取遗属日子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规范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各地详细规范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与革命作业员工遗属的补助规范,在上述补助规范的基础上进步20%。
(二)员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规范基础上进步10%。
(三)兼有(一)、(二)项状况的,补助规范在上述补助规范基础上进步30%。
二、曩昔已收取遗属日子困难补助、现仍契合供养条件的,按本告诉规则从头核定遗属补助规范。
三、享用遗属补助的人员规模、资金列支途径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则履行。
企业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表
单位:元/月、人
区域
补助规范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28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50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州区、博兴县、邹平县
220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荏平县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荷泽市:牡丹区
200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荷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180
《关于调整企业员工丧葬补助费规范的告诉》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讨,决议对企业员工丧葬补助费规范作恰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企业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不分职务等级,丧葬补助费的规范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运用,节省归家族,资金按原途径列支。
二、企业为去世员工举办遗体离别的费用,包含租礼堂、花圈、遗像扩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作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则处理退职手续并按月收取退职日子费的人员,亦依照本告诉规则履行。
四、本告诉自2003年9月1日起履行。曩昔有关规则与本告诉规则不一致的,按本告诉规则履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的告诉》
各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跟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进步,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员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已显着偏低。为处理遗属的日子困难问题,经研讨,决议对企业员工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作恰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企业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契合收取遗属日子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规范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与革命作业员工遗属的补助规范,在上述补助规范的基础上进步20%。
(二)员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规范基础上进步10%。
(三)兼有(一)、(二)项状况的,补助规范在上述补助规范基础上进步30%。
二、曩昔已收取遗属日子困难补助、现仍契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告诉规则从头核定补助费。
三、员工去世后,其爱人再婚的,爱人自己原享用的遗属日子困难补助应予撤销,其他契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持续享用补助。
四、已收取日子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惩罚或劳作教养的,服刑或劳作教养期间中止享用遗属日子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契合条件的,可持续享用困难补助。被判处控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履行的,能够持续享用遗属日子困难补助,但控制、缓刑或监外履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日子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纳定时造访、函调等方法了解受补助遗属的状况改变,对不再契合享用补助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其日子困难补助。
六、员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认,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则履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日子困难补助,已归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归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途径列支。
八、本告诉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员工。
九、本告诉自2003年7月1日起履行。曩昔有关规则与本告诉规则不一致的,按本告诉规则履行。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去世员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的告诉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作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去世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显着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日子,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本年已作了调整,企业员工反应较大。经研讨,决议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去世员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员工去世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规范为:
(一)员工因工去世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薪酬的抚恤金。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薪酬的救济费。其间按《劳作保险条例》规则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规范的,可按原规则履行。
二、员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时日子困难补助规范按参与革命作业的不同时期,别离调整为:
(一)赤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与革命作业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别离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别离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与革命作业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告诉第二条 规则收取定时日子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凡孤单一人者,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归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告诉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履行。
六、非国有企业,但凡履行《劳作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告诉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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