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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9:42
夫妻两边协议离婚时,常常要对房产进行切割。有的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好,房产归孩子一切。可是离婚协议收效后夫妻两边或一方又对房产归孩子一切的约好反悔,希望能吊销赠与。那么,这种状况下,夫妻一方或许两边能否吊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孩子一切的约好呢?
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则,并结合当时福建法院审判实践,咱们以为这种状况夫妻一方或许两边能否吊销赠与不能混为一谈,首要可分为两种状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是房产现已过户给孩子。这种状况下因为离婚协议中约好的赠与房产给孩子的行为现已实行结束,赠与房产给孩子是夫妻两边的自愿行为,且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因而不能再吊销房产赠与。可是,法令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有存在特别规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假如孩子存在严峻损害父母亲或许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行为,或许对父母亲或许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有奉养责任而不实行,那么父母亲(赠与房产给孩子的夫妻)能够吊销房产的赠与。也就是说,这种状况下,夫妻一方或两边能够要求孩子把房子偿还自己。
第二种状况是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按此规则,假如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那么夫妻两边或一方能够吊销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归孩子的约好。值得一提的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以及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产业搬运之前不得恣意吊销。那么夫妻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房产归孩子一切,这种约好是否归于品德责任?离婚协议书通过民政部门的见证是否也算通过“公证”?这些问题咱们以为都值得咱们仔细研讨和讨论,可是就现在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仍是多确定这种行为不归于夫妻实行品德责任和“公证”。因而,在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前,夫妻两边或许任何一方能够吊销房产的赠与。
法令知识 
赠与合同的恣意吊销。赠与合同的恣意吊销是指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恣意吊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和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恣意吊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吊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力搬运之后,赠与人即损失了恣意吊销赠与合同的权力,但在以下条件具有时,赠与人仍可享有吊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力:
1、 受赠人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责任而不实行的;
3、 受赠人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的
赠与人的吊销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越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吊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逝世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吊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许法定代理人的吊销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相同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许家庭生活的,能够免除赠与合同,不再实行赠与责任。该合同免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能,赠与人就原已实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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