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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和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以下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有关内容。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违法构成及量刑规范
一、违法构成
(一)客体
该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明确规则的,不能作为一种产品,随意生意。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1、施行了违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行为;
2、施行了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有必要到达情节严重的程度,该罪为情节犯。
(三)主体
该罪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彻底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能够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四)片面方面
该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且以牟利为意图。不以牟利为意图的不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量刑规范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情节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1)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
(2)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10亩以上;
(3)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
(4)不合法获利50万元以上;
(5)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1)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
(2)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20亩以上;
(3)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
(4)不合法获利100万元以上;
(5)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形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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