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9:56
发布部分:深圳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各分局: 市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挂号发证和处理的若干规则》(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处理挂号和日常处理工作中,都能严厉按规则履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挂号和处理起到了必定的效果。但由于原规则的称号冠的字数太多,运用起来不行便利,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称号挂号和处理的联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称号核定作如下修正: 一、称号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称号商号+职业+运营方式。 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 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接受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事务。 称号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 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称号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称号字号。 其组成部分如下: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称号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称号字号+职业+运营方式。 例:深圳天宝实业公司接受香港万丰玩具公司来料加工玩具事务。 称号应核定为:深圳天宝万丰玩具来料加工厂。 三、行政区域各区可冠以本处理区地名。 例:深圳上步区上梅林企业公司接受香港东海电子公司来料加工电子事务。 称号核准为“深圳上步区上梅林电子来料加工厂”。 四、运营方式和运营期限按深工商(1987)246号文规则不变。 以上规则自1990年4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