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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越俎代庖——再谈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7:46

笔者手头有一份2001年头签发的“典当住宅稳妥保单”,批注事项一栏里盖了一个章,内容是:“本保单榜首获益人为某银行某支行”。典当住宅借款稳妥是归于产业稳妥的规模,而在产业稳妥中设定获益人,其法理根底和法令根据安在呢?根据我国稳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矩:获益人是指人身稳妥合同中由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稳妥金恳求权的人,投保人、被稳妥人可认为获益人。稳妥实务中,获益人无资格约束,天然人、法人皆可,无行为能力人乃至胎儿均可为获益人,但《稳妥法》的该条规矩表明晰获益人的两项限制:一、获益人仅限于人身稳妥合同中;二、获益人由被稳妥人或投保人指定。而典当住宅借款稳妥作为产业稳妥,其合同当事人,作为享用合同权力、承当合同责任的主体,只要投保人、被稳妥人和稳妥人。稳妥公司在其间设定银行为获益人,明显没有法令根据。因而,发作稳妥事端,稳妥人要依此批注将稳妥金划给银行,或银行要以榜首获益人的身份恳求付出稳妥金,都会有法令上的妨碍。当然,保单中榜首获益人的提法并不是稳妥公司的构思,多半是源于1992年9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员工住宅典当借款暂行办法》中的规矩。在其时的状况下,无可厚非,由于,我国《稳妥法》是1995年6月30日才发布的。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颁布的《个人住宅借款管理办法》中便没有榜首获益人的提法了。已然榜首获益人这种规矩不能成立,那么,一旦稳妥标的,即典当的住宅发作稳妥事端,稳妥赔款该怎么处理才能使银行躲避危险的初衷得以完成,却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需求依法寻找出一个契合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处理方案。实际上,典当住宅借款稳妥,既要适用《稳妥法》,又要适用《担保法》。由于,典当自身是担保的一种方法。那么,担保法令标准对典当物发作灭失等状况又是怎么规矩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矩:“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典当产业。”尽管担保法规矩了典当物灭失所得之赔偿金为典当产业,但没有明言,当住宅这个不动产变为赔偿金这个钱银时,要不要移转占有。典当产业是不移转占有的,原本住宅在典当人(借款人)的占管之下,银行仍感到很安全,不动产借款人搬不走。而钱银假如也在借款人的占管之下,银行天然忧心如焚了。因而,保单上呈现了银行为榜首获益人的文字。不过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十条对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的清晰,该条规矩:“在典当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状况下,典当权人能够就该典当物的稳妥金、赔偿金或许补偿金优先受偿。典当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状况下,典当权担保的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典当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稳妥金、赔偿金或补偿金采纳保全办法。“上述规矩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担保法》中关于典当物灭失、毁损状况下,典当权人行使权力规矩的缺乏,清晰了典当权人能够优先受偿和采纳诉讼保全办法。再结合典当借款合同研讨这条规矩,能够考虑完善相关的稳妥条款:一、住宅典当借款合同一般是一个长时间合同,短则三年、五年,长则十年、三十年。因而,它的归还期限较长。二、由于归还期长,而在借款归还期内,发作稳妥事端而取得稳妥金,假如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的,典当权人即银行有优先受偿权。但从银行优先受偿权来看,他不是根据稳妥法中关于获益人的规矩,而是根据担保法中关于典当权完成的规矩。因而,借款合同中要有典当物灭失,典当权人优先受偿的约好。稳妥合同中,典当人应有在典当物灭失的状况下,所得之稳妥金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的许诺。三、也正是由于借款归还期长,若未届清偿期而要经过银行诉请人民法院长时间采纳诉讼保全办法有悖道理之处,由于保满是一个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仍未处理稳妥金归属的实体问题,而保全稳妥金要长达五年十年则是难以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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