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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8:21
告贷合同实行地约好不明怎么确认诉讼统辖?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则,实行地址不明确,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地点地实行。
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确认告贷方地点地为合同实行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认告贷合同实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实行地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约好责任的地址。告贷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钱银。告贷方与告贷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好别离承当贷出金钱与归还告贷及利息的责任,告贷方与告贷方地点地都是实行合同约好责任的地址。按照告贷合同的约好,告贷方应将告贷划出,然后实行了告贷方所应承当的责任。
而新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合同对实行地址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钱银的,接纳钱银一方地点地为合同实行地。”这一改变对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纳钱银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仍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告贷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以外,需要交给标的物或完结其他实际给付才干建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自告贷人供给告贷时收效。”行将告贷交给时刻确以为合同收效的时刻。因合同收效与有用、无效、效能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建立和收效同时标准的,故此处的“供给告贷”应解释为民间假贷合同的建立要件,即民间假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已然出借人“供给告贷”是民间假贷合同的建立要件,则那种将告贷交给行为解释为实行合同责任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妨碍和逻辑对立,故告贷交给地明显并非合同实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担负给付责任的合同。学界通说以为,赠与合同、运用假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假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不合。关于无息民间假贷,通说以为归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标准来看,应将民间假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给告贷的行为并非实行合同责任的行为,而是合同建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担负给付责任,仅告贷人负有给付责任,即民间假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假贷合同已然为单务合同,则告贷人的主给付责任地点地——还款地点地——才应系合同实行地。
3、还款地点地的确认
因告贷人实行返还责任的标的为钱银,在没有特别约好的景象,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关“实行地址不明确,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地点地实行”的规则,民间假贷合同的合同实行地才进一步确以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以为合同实行地的原因地点。
综上,关于民间假贷合同的实行地应依据其性质确以为还款地点地,在没有特别约好的情况下即为出借人住所地,而不该想当然地以为告贷交给地,如现金交给地、告贷汇出地等为合同实行地,法院在受理案子时应以此为据确认是否有统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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