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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3:21
婚姻制止条件的规则
第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制止成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婚姻制止条件的规则。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的修正。
1、制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成婚。
制止必定规模的亲属成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忌讳。在进入单个婚后,人类有意识地经过立法约束近亲成婚,一是出于优生学上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假如血缘太近,简单将生理上和精力上的疾病或缺点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本质以及人类的开展带来损害。二是依据品德学上的要求。因为近亲成婚有悖品德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时间构成的婚姻品德,简单构成亲属身份上和承继上的紊乱,因此,世界各国均有制止必定规模的亲属成婚的立法传统。
本条所约束的制止成婚的亲属规模详细是:
(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包含爸爸妈妈与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爸爸妈妈(外曾祖爸爸妈妈)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非直系亲属,包含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
2、制止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的人成婚。
制止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的人成婚出于两个考虑:其一,盛行症易感染给对方,不利于别人的身心健康,一起也不利于患者自己的健康,成婚往往会加剧病况。其二,遗传性、感染性疾病的患者成婚,不符合优生规律,会给子女子孙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甚至整个人类的开展。可是,是否归于不该成婚的疾病,须经过医学上的判定,不能恣意解说。
我国婚姻法对制止成婚的疾病没有作详细的罗列性规则,而是以“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则。详细哪些疾病归于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终究要由医学判定。一般来讲,制止成婚的疾病首要是分为两类:一类是精力方面的疾病,包含精力病、重症智力低下者等。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不具有承当夫妻间权力和责任的才能,并有将精力上的疾病遗传给子孙的或许。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首要是指那些足以损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严峻不治的感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现在我国正在推广婚前健康查看准则,其意图是为了查看成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这是削减出世缺点,进步人口健康本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依据1986年我国卫生部公布的《异常状况分类辅导规范》的规则,不许成婚的疾病,是指两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所谓重症智力低下,亦称痴人,是精力发育不全症中最严峻的一种,是因为大脑发育不良引起的精力活动妨碍症,即智能的先天异常。患此症者,智力极低,说话也学不会,不能区分和了解周围事物,日子不能自理,不能躲避风险。此外,这种患者往往精力和躯体的发育也不健全。
[适用须知]
1、表兄弟姐妹间制止成婚。
法令规则制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成婚,其实质首要是针对表兄弟姐妹而言,制止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是本条立法的首要意图。在我国历史上,向来有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管辈分相同或不同,均不成婚的风俗,并且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的宗法品德使其成为一种传统的婚俗,在我国历史上长时间盛行。也正是因为农业小生产经济和聚族而居的生存环境构成的,与其他近亲成婚相同,表兄弟姐妹之间因为血缘联系较近,简单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并经过遗传给子孙带来不良的结果。科学的发达使人们认识到近亲成婚的种种坏处。计算标明,一些隐性遗传病如先天性聋哑的发病率,表兄弟姐妹间婚配是随机婚配的7.8倍;先天性鱼鳞病的发病率,表兄弟姐妹间婚配是随机婚配的63.5倍。其他如高血压、精力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多种基因遗传病或先天变形,近亲婚配所生子女的发病率也显着高于非近亲成婚的。建国初期,鉴于其时的实际状况,法令没有严厉制止,仅规则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从习气。从1980年《婚姻法》开端,法令清晰规则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制止成婚,意图是要进步我国人口的本质、保证民族的健康。现在,各国的亲属立法之所以禁婚规模一般并不清晰约束表兄弟姐妹成婚,首要是因为其他国家没有我国这种普遍存在的表兄弟姐妹成婚的婚姻风俗,因此没有必要加以约束。
2、我国婚姻法应当对拟制血亲间能否成婚作出规则。
拟制血亲包含有:拟制的直系血亲和拟制的旁系血亲。尽管法令没有清晰规则拟制的直系血亲间制止成婚,但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国家维护合法的收养联系。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由此可见,《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成婚姻的制止也应当适用于养爸爸妈妈子女之间和有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不管这种拟制的直系血亲联系是否免除,从品德要求和法令精力上看,都应归于制止成婚的规模。法令之所以约束拟制的直系血亲间通婚,除了其违反品德,简单构成辈分、血亲上的紊乱外,首要也是为了维护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利益,避免出现因钳制等原因此被逼与养爸爸妈妈或继爸爸妈妈成婚的状况。而拟制的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需没有血缘上的忌讳,法令应当准予。
3、直系姻亲间原则上不得成婚。
在本条的规则中,没有制止姻亲间的成婚。但直系姻亲间虽无直系血亲的法令地位,其通婚也有悖品德,往往带来辈分上的紊乱以及承继和身份上的问题,因此,直系姻亲间一向都是人类婚姻的一个忌讳,许多国家的亲属立法都将直系姻亲列入制止成婚的规模。我国《婚姻法》尽管对直系姻亲间成婚没有明文制止,但依据品德的要求,也应予以约束为宜。依照我国的传统习气,直系姻亲间,即丧偶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不宜成婚。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53)法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赞同的《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成婚问题的复函》规则:“关于没有婚姻联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成婚”,“婚姻法关于这些人之间虽无制止成婚的明文规则,为了照料大众影响,以及避免大众思维不通,因此引起意外事件的发作,最好尽量压服他们不要成婚;但假如两边情绪坚决,经压服无效时,为免发作意外,当地政府也可酌量详细状况恰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关于这些单个特别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依据实际状况就地加以详细处理。特别是要照料大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一致的规则。”该司法解说是建国后对此问题的专一处理意见,其间关于拟制直系血亲的成婚问题,已由后来公布的收养法作了清晰的规则,但关于其他直系姻亲间的成婚问题,该司法解说至今依然应该适用。而旁系姻亲,只需他们之间没有制止成婚的血缘联系,则应准予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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