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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2:56
在房子买卖中所谓订金,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令概念,其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当买房人不能履行合一起,并不当然损失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力;而当开发商违约时,买房人也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无需承当违约责任,守约方仍可依据合同和法令的规则要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详细内容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定金和订金
定金则是法令明确规则的一种担保方法,买房人在交纳定金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而当开发商在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买房人能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以书面方式约好,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在实践中,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会要求买房人签署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中一般仅写明房号、购房价款及约好的签约时刻,对两边详细权力责任并无明确规则。认购书中一起规则,买受人未在规则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定合同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开发商将房子卖与别人而不能与买受人缔结合同的,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可是,当两边签署正式合一起,买房人往往会发现开发商供给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公平条款,并提出修正要求,但开发商一般不赞同修正,致使两边终究未能达到共同缔结合同。在此情况下,未能缔结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
需提示买房人的是,在发作上述情况时,买房人必定要注意保存相应依据,避免发作胶葛时开发商不予认可。依据的方式能够是开发商出具的证明,证明两边未能签定合同的原因是两边无法就合同条款达到共同;如开发商回绝出证,买房人也能够将自己对合同的争议定见整理出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开发商,并给自己备份。因特快专递往往有留底,如果发作胶葛,开发商也难以推托。
可是,在实践中有些精明的开发商在认购书中会写明合同文本为本认购书的附件,认购人已仔细阅览并无贰言,若认购人签署了该认购书,则应视为已了解并赞同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到时如再以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为由而回绝签定合同,开发商将有权没收定金。因而,认购人必定要仔细阅览认购书,如合同文本作为认购书附件的,对合同文本也要仔细阅览,在确认无贰言后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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