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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3:12

信任产业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委托人的其他产业相差异。我国《信任法》第15条规则:“信任产业与委托人未建立信任的其他产业相差异。建立信任后,委托人逝世或许依法闭幕、被依法吊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专一获益人的,信任停止,信任产业作为其遗产或许清算产业;委托人不是专一获益人的,信任存续,信任产业不作为其遗产或许清算产业;但作为一起获益人的委托人逝世或许依法闭幕、被依法吊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任获益权作为遗产或许清算产业。”
假如信任中为专一获益人的委托人逝世的话,信任停止,信任产业的归属扫除我国《信任法》54条的规则,不是归归于信任文件指定的人或获益人及其承继人,而是信任产业作为遗产或清算产业由委托人的承继人承继。
2、不得作为受托人的承继产业。我国《信任法》第16条明确规则:“信任产业与归于受托人一切的产业(以下简称固有产业)相差异,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产业或许成为固有产业的一部分。受托人逝世或许依法闭幕、被依法吊销、被宣告破产而停止,信任产业不归于其贵产或许清算产业。”
3、扫除受托人的债款人的强制执行。我国《信任法》第17条规则:“除因下列景象之一外,对信任产业不得强制执行:(1)建立信任前债款人已对该信任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并依法行使该权力的;(2)受托人处理信任事务所发生债款,债款人要求清偿该债款的;(3)信任产业自身应背负的税款;(4)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关于违背前款规则而强制执行信任产业,委托人、受托人或许获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贰言”。
4、抵消的制止。我国《信任法》第18条规则:“受托人办理运用、处置信任产业所发生的债款,不得与其固有产业发生的债款相抵消。受托人办理运用、处置不得委托人的信任产业所发生的债款债款,不得彼此抵消。”
5、混淆的扫除。混淆在信任法上的意义是:归于信任产业的权力(不包括一切权),作为其客体的产业,为受托人经过信任行为以外的途径取得,然后自然地进入了其固有产业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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