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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公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规定 (上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5:38

一。租借公有非寓居房子作为运营办公用房
租借公有非寓居房子作为运营办公用房,租借当事人应当运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非寓居房子租借合同,租借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越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供给的有关分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定租借合同。
公有非寓居房子出租及转租,由租借当事人到房子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处理租借合同挂号存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借(转租)合同、租借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寓居房子租借,出租人能够收取租借保证金,租借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越6个月的房子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借保证金,在房子租借期间,不得移用租借保证金。租借联系停止时,租借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子的补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好的费用外,剩下部分应当偿还承租人,缺乏部分出租人能够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借公有寓居房子作为运营办公用房
租借公有寓居房子作为运营办公用房的,有必要经房子所有人、相邻房子所有人、运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赞同,并报区、县房地产办理部门批阅。区县房地产办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动公有房子用处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契合城市规划要求。
(2)契合房子运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子的运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异近代修建维护。
改动房子用处触及规划建造办理的,还须报规划办理部门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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