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5:49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分严厉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与处理的有关规则,全省土地出让金征收与运用处理工作整体状况较好,但单个市、县政府和部分存在违规减免、抢占和移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为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处理
(一)清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处理部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市、县财务行政处理部分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分,市、县土地行政处理部分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分。其他部分或许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概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处理,支撑财务、土地行政处理部分标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处理。
(二)严厉实行土地出让合同,依照规则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各市、县土地行政处理部分在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时,应当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确认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告诉书。土地受让人应当依据缴款告诉书规则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依照规则时刻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务专户”。未依照合同约好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处理部分一概不得印发用地同意文件和处理土地运用证书,并依照规则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处理部分应当及时免除与其签定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补偿。
(三)各市、县财务行政处理部分应当建立“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应当将“非税收入财务专户”中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划入“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并依照出让土地逐宗进行明细核算。
(四)不得违法压低地价供地。各市、县以投标、拍卖或许挂牌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则确认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以协议方法出让和租借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和租金不得低于依照国家规则所确认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不得低于依照协议出让方法所确认的最低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现已出让的土地,凡改动土地用处、容积率的,应当依照规则收取不同用处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但对工业用地、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在契合规划、不改动原用处的前提下,经依法同意进步土地利用率和添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许调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