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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8:14

一个注册商标,通过多年运用,已届注册商标的有用期,对商标注册人来说,已形成了一种无形资产,注册人以为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续展请求。依据本条规则,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请求。续展请求与商标的初始注册请求不同,是通过请求使现已取得的权力持续有用,而不是为了使新注册的商标取得专用权。所以法令规则的续展请求程序简略,注册人只要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提出请求,交纳规则的费用,就能够依法获准续展注册。从请求程序的杂乱程度和所需时刻看,商标注册请求要通过检查、初审布告、贰言及裁决等一系列程序并需花一年左右的时刻;而请求商标续展注册程序要简略得多,时刻也较短。
请求商标续展注册程序是指持续延伸注册商标有用期限的法令程序。续展注册,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后失掉专用权,能够在规则的有用期满前六个月内,请求续展注册。在此法定期间内未予请求,还能够依法有六个月的宽展期。这是指注册商标有用期已过,而原商标注册人尚不能在规则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请求,可给予其六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用期满后六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依然能够请求续展注册。过了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请求的,对其注册商标即予刊出。注册商标期满不再请求续展的,自刊出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注册请求,不予核准。请求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请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请求书》和商标图样。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布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则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如果是托付商标代理安排请求处理续展注册的,还应依照有关规则,交送代理人托付书一份,续展注册还应按规则交纳有关费用,在宽展期内请求续展的,还应交纳推迟费。续展注册商标有用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用期满次日起核算,其有用期仍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布告。商标续展注册接二连三,商标专用权能够成为一种“持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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