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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性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9:15



 (1)股东的主体资历,即股东必须在侵权行为发作时具有股东身份,并在提起和进行代位诉讼时一向保有股东身份;股东身份是原告资历的根本规范,只要一向坚持股东身份,才能够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公司法》对该股东身份的具体规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一百八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竭尽内部救助手法,即股东在提出代位诉讼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许监事会提出申请,但公司怠于行使才能够提起诉讼。《公司法》对怠于行使规则了三种状况;一是回绝提起诉讼,二是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三是状况紧急、不当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股东权益律师、金融证券律师,我国股东维权网 www.gudonglawyer.org.cn 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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