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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7:28
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建议损害补偿
1、重婚的;
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3、施行家庭暴力的;
4、优待家庭成员的。
依据以上的法律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建议损害补偿,只要在终究离婚的时分,无过错方才干建议损害补偿。
经典事例:
孙某与刘某(女)在2003年挂号成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到了2011年3月,刘某因与孙某爱情不好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称由于其没有为孙家生儿子,在多年的婚姻日子中,孙某一向很抱怨刘某,乃至有时谩骂刘某无能,刘某也觉得无法,长时间压抑的情感使得刘某在遇到同村未婚乡民张某的关心后致使二人堕入变形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后刘某和张某于2009年8月决议外出日子。但是,在庭审的时分,孙某忽然拿出一份关于刘某于2010年的医院流产证明以证明刘某有外遇,因而向刘某建议损害补偿,那么孙某的建议能得到法院的支撑吗?
律师剖析:
首要: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1、重婚的;
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3、施行家庭暴力的;
4、优待家庭成员的。
依据以上的法律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建议损害补偿,只要在终究离婚的时分,无过错方才干建议损害补偿。
其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则: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申述离婚有必要一同提出损害补偿的恳求;
2、假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建议损害补偿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独自提起补偿的诉讼;
3、无过错方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补偿而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掌管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申述。
最终: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补偿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则既包扣物质损害补偿,也包扣精力损害补偿。
综上,被告仅仅供给了一份原告的流产证明证明夫妻两边未在一同共同日子期间原告从前流产过,该份依据不能证明原告与别人同居或许重婚的现实,因而,被告的损害补偿建议是不能得到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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