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4:39刘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职工,与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刘先生地点的公司因市场竞争剧烈逐步堕入运营困难的情况。为摆脱困境,公司经董事会抉择,决议采纳减人增效的方法。经与企业工会洽谈,公司职代会经过了一项洽谈免除劳动合同的计划,其间规则:公司提出与职工洽谈免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计划发布后一周内书面赞同与公司洽谈免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定奖赏金。
计划发布一周后,刘先生才向公司递交了洽谈免除劳动合同的定见书,并要求公司按规则付出法定经济补偿金和额定奖赏金。公司标明刘先生提交洽谈免除劳动合赞同见时超过了公司规则的期限,公司能够赞同与刘先生洽谈免除劳动合同,但不赞同付出经济补偿金和额定奖赏金,两边所以发作争议。
「两边理由」
刘先生以为:自己按公司规则提出了赞同洽谈免除的书面定见,仅仅时刻上晚了几天,公司不赞同付出额定奖赏金尚可评论,但不赞同付出法定经济补偿金没有根据。
公司以为:公司提出与职工洽谈免除劳动合同设定了期限和条件,刘先生未按公司的设定进行,阐明刘先生未承受公司的洽谈免除要求;刘先生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提出与公司洽谈免除劳动合同,公司赞同与刘先生洽谈免除合同,但因是刘先生提出的要求,公司不该付出额定奖赏金和经济补偿金。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洽谈免除后,刘先生是否能够要求公司付出额定奖赏金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规则:“经劳动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劳动合同能够免除。”《上海市劳动合同法令》第二十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则。以上规则标明:劳动合同除了当事人根据法定条件免除之外,还能够经过当事人洽谈一致的方法予以免除。在这洽谈免除的条款中,免除建立的法定要件便是“洽谈一致”,并无由哪方提出的差异。
劳动合同当事人经洽谈一致免除了劳动合同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呢?《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免除劳动力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法令》第四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自己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提出与劳动者免除劳动合同的……”。以上规则对洽谈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作了明确规则,即:由用人单位提出洽谈免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核算方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核算,付出数额是每满一年给予自己一个月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