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维护团体土地一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维护乡村土地承揽中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则。
维护乡村土地承揽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国家维护团体土地一切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维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乡村土地承揽的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安排和个人都不得侵略。
国家对团体土地一切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承认一切权。依据土地办理法等法律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农人团体一切有三种首要方式:一是村农人团体一切;二是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三是乡(镇)农人团体一切。对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承认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位于,并将这些内容记载到土地挂号簿,一起核发团体土地一切权证书,承认一切权。农人团体一切的林地、草原的一切权挂号,应当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则处理一切权挂号,有关部门应当向农人团体一切者核发林地、草原一切权证书,承认一切权。依法挂号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一切权受法律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略。
二、维护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依法对土地的运营办理权。依据土地办理法和本法的规则,乡村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在乡村土地家庭承揽中,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本团体的农户签定承揽合同,将土地交由承揽方运营。乡村团体土地由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并作为家庭承揽的发包方,与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签定承揽合同,将土地交由承揽方运营。团体土地一切者依法对土地的运营办理权,受法律维护。在乡村土地承揽中,任何安排和个人都不得不合法干与发包方的权力,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与乡村土地承揽。
三、对侵略团体土地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如依法挂号的团体土地遭到不合法损害时,团体土地的一切人能够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维护,如在土地承揽中,承揽方不合法在耕地上建房、采石等,土地行政办理部门依据发包方的陈述责令承揽方改正、管理,并依法处分。对不合法侵吞农人团体一切土地的,发包方能够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认一切权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