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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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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确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或许其托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因员工发作交通事端、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损伤以及受其他条件约束暂时不能按规则时限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的时刻不得超越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或许其托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作、人事关系发作争议的,根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定的请求时限内。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确定请求表》;
(二)劳作、聘任合同复印件或许其他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人事关系(包含现实劳作、人事关系)的资料;
(三)医疗安排出具的受伤后确诊证明书、职业病确诊安排出具的职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判定安排出具的职业病确诊判定书。
归于下列景象的,还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分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获得证明资料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定的时限内:
(一)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许其他有用证明;
(二)因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遭到损伤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分或许司法机关及法令、行政法规授权的安排出具的相关法令文书;
(三)在因工外出期间,因作业原因遭到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许其他证明;因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确定因工逝世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证明;
(四)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因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提交医疗安排的抢救和逝世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提交有用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武士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武士证和当地民政部分出具的证明及医疗安排对旧伤复发的确诊证明;
(七)其他特别景象,根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收到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以下称请求人)的工伤确定请求后,应当即时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资料完好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资料不完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奉告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收到补正资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决议受理工伤确定请求的,应当向请求人出具《工伤确定请求受理决议书》。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请求人出具《工伤确定请求不予受理决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提出的工伤确定请求,需求用人单位提交有关资料的,应当告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准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根据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供给的资料作出工伤确定。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需求调查核实相关状况的,应当指使两名以上作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决议,并自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之日起20日内,将《确定工伤决议书》或许《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送达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一起抄送经办安排。
对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员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核发《工伤证》。《工伤证》由员工自己保管。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安排征收的用人单位员工的工伤确定事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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