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什么部分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8:11
假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行为: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许个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情节到达违法规范的即构本钱罪。
2)该罪侵略的客体为别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办理次序;
3)该罪片面方面为成心,且以盈利为意图。过错不构本钱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施行了刑法所制止的假充商标行为,且情节严峻。
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差异:
前罪侵略的是国家商标办理制度,施行假充商标情节严峻的行为;
后罪侵略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办理制度,施行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关于选用假充注册商标的手法出产、出售伪劣产品,且出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许形成严峻后果的,既触犯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也触犯了假充商标罪。关于此种状况,应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惩罚较重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科罪量刑。
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说: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情节严峻”,应当以假充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应当以假充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峻的景象。
<附>“相同”商标的意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将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约束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一范围内。因而,在确定假充注册商标罪时,判别行为人运用的商标是否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能否确定行为人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根本定性问题。
这个问题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比较扎手。杰出的疑问争议焦点是:所谓“相同”的商标,是否要求与注册商标在一切特征上彻底相同?关于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根本相同的商标行为,是否能够确定为假充注册商标罪?别的,“根本相同”与“类似”或许说“近似”的差异在哪里?也是值得研讨的。
合理界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所讲的“相同”商标的意义,应该从注册商标的功用效果,以及刑法建立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根本意图去解说。商标一切人在产品上标明注册商标,其意图一方面在于协助出产者、出售者宣扬产品、维护产品的产品名誉,另一方面在于指示顾客依据自己的需求选购不同品牌的产品。刑法设置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意图,在于有极限地惩治严峻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而,对“相同”商标的了解,应当掌握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留意合理完成刑法维护商标专用权和顾客合法权益的意图,另一方面也应留意刑法对假充注册商标罪客观行为究竟有所挑选、有所约束,严厉解说“相同”商标的意义。从维护商标专用权和顾客合法权益的视点动身,刑法所讲的“相同”商标,显着是不能限于两个商标在读音、外形、意义等方面彻底相同的商标。理论上有人以为,所谓相同的商标,只能是指与注册商标彻底相同的商标。不然,确定运用与注册商标不彻底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假充注册商标罪,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这种观念机械地了解了刑法用语,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切实际的。
可是,刑法条文对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进行约束,标明刑法对假充注册商标行为是采纳慎重情绪的。假设说对“相同”商标能够进行广义的解说,是不是就很难避免刑法的打击面扩大化的趋势?由于假设只需行为人运用的商标与别人的注册商标“根本相同”就能够确定为假充注册商标罪,而“根本相同”又缺少法定的规范,对假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构成掌握实际上就有或许彻底脱离刑法对该罪客观行为的约束。
可是,将“相同”了解为“彻底相同”,在事实上就或许只限于将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捡来、窃来,或许商标标识制造者不合法供给的状况,由于假充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多少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小的不同。对“相同”商标作狭义了解,显着不符合刑法建立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意图。当然,什么是“根本相同”而不是“近似”,在不同的假充注册商标案子中,需求结合注册商标和假充商标的详细特征进行比较差异。“根本相同”没有法定规范,并不是说差异“根本相同”和“近似”就不可行。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产品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许文字与图形的结合组成。所以,从差异目标来说,行为人运用的商标与别人注册的商标是否根本相同、是根本相同仍是近似,彻底能够从文字的字形、读音、意义或许图形的构图及色彩,以及文字与图形的全体结构等各方面下手进行判别。
依照法律规则,注册商标的运用应当严厉依照注册时商标标识文字、图形或许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方式、色彩运用。我留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观念和做法,以为,对组合型的注册商标,只需与之在读音、外形、意义三方面之任何一方面相同的,就可确定为“根本相同”。这是否合理呢?
这是不正确的。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意义或许图形的构图及色彩,以及文字与图形的全体结构,每一个方面都是注册商标的重要特征,即便假充的商标在大多数特征上与注册商标没有不同,而其中有一个特征存在较为显着的不同,也不能确定为与注册商标“根本相同”。比方行为人在电器上运用与注册商标“飞利浦”读音相同的“菲利浦”,虽然读音相同,但“菲”的字形显着与“飞”不同,只能说行为人运用的是与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不能确定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
假设某一个图形注册商标被核准为赤色,而行为人假充的商标却运用的是绿色,而假充商标与注册商标除色彩不同外,在其他方面没有不同的,可否判别为刑法所讲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呢?
这也只能判别为附近似,由于虽然假充商标在图形的构图和全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同,但色彩彻底不同,因而归纳判别的成果只能是近似,只不过这种近似性程度比较高,极简单使顾客对产品的来历发生混杂,但不能因而而将假充商标确定为与注册商标“根本相同”的商标,并从而确定行为人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
在判别假充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根本相同”方面,可否在理论上提出一个详细的规范呢?
由于注册商标的方式多种多样,假充商标的方式也形形色色,所以理论中欠好提出一个精确的规范。可是,存在一个根本的原则,那就是:以一般顾客的一般留意力作为评判的片面规范,采纳全体比较与商标明显部分比较相结合的办法归纳判别,假设一般顾客(不是专业人士或许该产品范畴的职业人员)以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许文字与图形的结合没有差异或许视觉上没有不同,这两个商标就是“相同”商标;假设一般顾客以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意义,或许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许文字与图形的全体结构是类似的,则归于近似商标。比方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画的尾巴上的茸毛是12根,假设行为人仅仅把茸毛的根数作成13根或11根,构图的色彩和尺度结构等其他方面与注册商标又彻底相同,则对一般顾客来说,这种茸毛根数的不同是难以差异的,假充商标就是与注册商标“根本相同”的。
在判别假充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一起,司法实践中还呈现这样一个问题:注册商标一切人自己在产品上运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共同,那么,判别行为人假充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一起,是将假充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比较,仍是与注册商标一切人实际运用的商标相比较呢?比方,美国微软公司将MICROSOFT(大写)请求注册为其计算机软件商标,但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上实际运用的商标Microsoft只要第一个字母是大写。假设被告人在假充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上也运用商标Microsoft,是否能够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
司法实践中有这种现象,只不过有时没有被以为是一个问题。假充注册商标罪惩治的是侵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因而,从客体的视点了解,假设行为并没有侵略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不能对其进行刑法点评的。注册商标一切人没有正确运用其注册商标,而被告人假充其实际运用的、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情节再严峻,也不能追查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并没有侵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许个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情节到达违法规范的即构本钱罪。
2)该罪侵略的客体为别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办理次序;
3)该罪片面方面为成心,且以盈利为意图。过错不构本钱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施行了刑法所制止的假充商标行为,且情节严峻。
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差异:
前罪侵略的是国家商标办理制度,施行假充商标情节严峻的行为;
后罪侵略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办理制度,施行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关于选用假充注册商标的手法出产、出售伪劣产品,且出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许形成严峻后果的,既触犯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也触犯了假充商标罪。关于此种状况,应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惩罚较重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科罪量刑。
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说: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情节严峻”,应当以假充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应当以假充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不合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峻的景象。
<附>“相同”商标的意义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将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约束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一范围内。因而,在确定假充注册商标罪时,判别行为人运用的商标是否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能否确定行为人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根本定性问题。
这个问题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比较扎手。杰出的疑问争议焦点是:所谓“相同”的商标,是否要求与注册商标在一切特征上彻底相同?关于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根本相同的商标行为,是否能够确定为假充注册商标罪?别的,“根本相同”与“类似”或许说“近似”的差异在哪里?也是值得研讨的。
合理界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所讲的“相同”商标的意义,应该从注册商标的功用效果,以及刑法建立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根本意图去解说。商标一切人在产品上标明注册商标,其意图一方面在于协助出产者、出售者宣扬产品、维护产品的产品名誉,另一方面在于指示顾客依据自己的需求选购不同品牌的产品。刑法设置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意图,在于有极限地惩治严峻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而,对“相同”商标的了解,应当掌握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留意合理完成刑法维护商标专用权和顾客合法权益的意图,另一方面也应留意刑法对假充注册商标罪客观行为究竟有所挑选、有所约束,严厉解说“相同”商标的意义。从维护商标专用权和顾客合法权益的视点动身,刑法所讲的“相同”商标,显着是不能限于两个商标在读音、外形、意义等方面彻底相同的商标。理论上有人以为,所谓相同的商标,只能是指与注册商标彻底相同的商标。不然,确定运用与注册商标不彻底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假充注册商标罪,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这种观念机械地了解了刑法用语,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切实际的。
可是,刑法条文对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进行约束,标明刑法对假充注册商标行为是采纳慎重情绪的。假设说对“相同”商标能够进行广义的解说,是不是就很难避免刑法的打击面扩大化的趋势?由于假设只需行为人运用的商标与别人的注册商标“根本相同”就能够确定为假充注册商标罪,而“根本相同”又缺少法定的规范,对假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构成掌握实际上就有或许彻底脱离刑法对该罪客观行为的约束。
可是,将“相同”了解为“彻底相同”,在事实上就或许只限于将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捡来、窃来,或许商标标识制造者不合法供给的状况,由于假充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多少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小的不同。对“相同”商标作狭义了解,显着不符合刑法建立假充注册商标罪的意图。当然,什么是“根本相同”而不是“近似”,在不同的假充注册商标案子中,需求结合注册商标和假充商标的详细特征进行比较差异。“根本相同”没有法定规范,并不是说差异“根本相同”和“近似”就不可行。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产品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许文字与图形的结合组成。所以,从差异目标来说,行为人运用的商标与别人注册的商标是否根本相同、是根本相同仍是近似,彻底能够从文字的字形、读音、意义或许图形的构图及色彩,以及文字与图形的全体结构等各方面下手进行判别。
依照法律规则,注册商标的运用应当严厉依照注册时商标标识文字、图形或许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方式、色彩运用。我留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观念和做法,以为,对组合型的注册商标,只需与之在读音、外形、意义三方面之任何一方面相同的,就可确定为“根本相同”。这是否合理呢?
这是不正确的。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意义或许图形的构图及色彩,以及文字与图形的全体结构,每一个方面都是注册商标的重要特征,即便假充的商标在大多数特征上与注册商标没有不同,而其中有一个特征存在较为显着的不同,也不能确定为与注册商标“根本相同”。比方行为人在电器上运用与注册商标“飞利浦”读音相同的“菲利浦”,虽然读音相同,但“菲”的字形显着与“飞”不同,只能说行为人运用的是与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不能确定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
假设某一个图形注册商标被核准为赤色,而行为人假充的商标却运用的是绿色,而假充商标与注册商标除色彩不同外,在其他方面没有不同的,可否判别为刑法所讲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呢?
这也只能判别为附近似,由于虽然假充商标在图形的构图和全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同,但色彩彻底不同,因而归纳判别的成果只能是近似,只不过这种近似性程度比较高,极简单使顾客对产品的来历发生混杂,但不能因而而将假充商标确定为与注册商标“根本相同”的商标,并从而确定行为人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
在判别假充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根本相同”方面,可否在理论上提出一个详细的规范呢?
由于注册商标的方式多种多样,假充商标的方式也形形色色,所以理论中欠好提出一个精确的规范。可是,存在一个根本的原则,那就是:以一般顾客的一般留意力作为评判的片面规范,采纳全体比较与商标明显部分比较相结合的办法归纳判别,假设一般顾客(不是专业人士或许该产品范畴的职业人员)以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许文字与图形的结合没有差异或许视觉上没有不同,这两个商标就是“相同”商标;假设一般顾客以为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意义,或许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许文字与图形的全体结构是类似的,则归于近似商标。比方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画的尾巴上的茸毛是12根,假设行为人仅仅把茸毛的根数作成13根或11根,构图的色彩和尺度结构等其他方面与注册商标又彻底相同,则对一般顾客来说,这种茸毛根数的不同是难以差异的,假充商标就是与注册商标“根本相同”的。
在判别假充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一起,司法实践中还呈现这样一个问题:注册商标一切人自己在产品上运用的商标,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共同,那么,判别行为人假充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一起,是将假充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比较,仍是与注册商标一切人实际运用的商标相比较呢?比方,美国微软公司将MICROSOFT(大写)请求注册为其计算机软件商标,但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上实际运用的商标Microsoft只要第一个字母是大写。假设被告人在假充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上也运用商标Microsoft,是否能够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
司法实践中有这种现象,只不过有时没有被以为是一个问题。假充注册商标罪惩治的是侵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行为,因而,从客体的视点了解,假设行为并没有侵略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不能对其进行刑法点评的。注册商标一切人没有正确运用其注册商标,而被告人假充其实际运用的、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情节再严峻,也不能追查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并没有侵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