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上抢劫罪认定 排除及其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2:55
「内容提要」旅客列车上掠夺违法,是历年来严打的目标之一;但在旅客列车上施行必定程度的暴力、钳制并获得必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是否就必定构成掠夺罪而遭到重处?本文企图从详细事例下手剖析,提出将掠夺罪与相关罪的违法构成进行比较,并与罪刑相适应相和谐适用的准则作为扫除旅客列车上掠夺罪确认的依据。只需做到罪、刑、责三者一起,才干正确了解刑法规则的掠夺罪,才干充沛、完整地发挥赏罚功用。
在旅客列车上施行必定程度的暴力、钳制行为,并讨取旅客必定数额的金钱,这种行为是否就必定构成掠夺罪?并因而具有掠夺罪的“加剧情节”而遭到刑法规则的酷刑处分?
从前一段时间,“车匪路霸”在火车上横极一时,有的在旅客列车上施行麻醉药物致人中毒后掠夺旅客金钱,有的乃至持枪械行劫而直接挟制旅客人身安全,有的公开以暴力对立公安人员等,这类违法活动现已对旅客出行构成巨大的精力惊惧,给社会安稳带来极大的损害。为此刑法对这一违法的惩治表现重刑准则精力,将其归入好像掠夺银行等违法而予以加剧处分的条款之列。这也是刑事严打方针对这类违法的社会损害性所作出的必定反映。司法审判亦是遵从该准则进行审理。但在详细审判实践中适用该规律时,有时或许呈现操之过度,致使在旅客列车上只需呈现暴力钳制行为并获得必定金钱的,就以掠夺罪确认然后重处。这种过于简略的审案办法,是否契合刑事立法意旨?该怎么精确知道上述状况并在审判实践中加以处理呢?笔者以为,在考量是否确认在旅客列车上进行掠夺违法时,应当充沛留意到:将掠夺罪与相关罪的构成要件之比较,并同罪刑相适应准则相和谐适用作为确认依据。结合相关事例,作些以下浅显剖析了解,以求纠正。
一、旅客列车上的强买强卖行为能够适用掠夺罪确认,但要留意与逼迫生意罪、敲诈勒索罪的差异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5条规则“在列车内掠夺……,依刑法有关规则从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履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对此作了专门解说,该解说第5条规则“凡在列车内对旅客运用暴力、钳制手法,如以言语挟制、露出或许暗示带着有凶器或许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力压力等,强拿旅客资产或许以借钱借物为名,讨取资产以及对旅客施行强买强卖,侵略旅客产业权益的,均应以掠夺罪论处”,一起又规则“在列车内掠夺旅客资产,一般视为刑法第150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峻’适用该条款规则从重处分;但情节较轻,或许是从犯等,能够适用刑法第150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铁路法》规则的如强拿、强借、强买强卖型行为以掠夺罪论处,在新刑法施行后能否持续适用确认?
《铁路法》的公布是新刑法施行之前。在旧刑法规则中,掠夺罪的确认处分是以情节是否严峻作为区别两档量刑起伏,但条文规则过于准则,未详细清晰;怎么确认情节严峻不详、不一起。《铁路法》有关刑事罚则,作为特别法规则的一种,是出于保护公共交通次序,将旧刑法规则掠夺罪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清晰,将在旅客列车上进行掠夺违法视为情节严峻,并且详细规则了旅客列车上掠夺违法的几种类型。应该说,《铁路法》刑事罚则的有关规则是对旧刑法中掠夺罪的部分规则细化、清晰化,其解说规则未超出掠夺罪的立法规则;而这些详细规则,在新刑法修订时未作过改变,反而将之吸收规则到掠夺罪的“加剧情节”的量刑处分中,反映法的延续性与掠夺罪的重刑准则精力。因而在新刑法施行后,《铁路法》有关掠夺罪的刑事罚则依然能够结合、参照适用,如在旅客列车上运用暴力、钳制手法强拿、强借、强买强卖,能够依照掠夺罪科罪处分。那种以为原有的《铁路法》及其解说与新刑法的有关条款本质内容发作了改变,对在列车上强买强卖行为已不能适用掠夺罪来确认,应当以新刑法规则的逼迫生意罪来论处①的观念,值得商讨,原因在于该观念没有全面了解刑法对掠夺罪修订的立法本意及与相关罪名的差异适用。
依据掠夺罪的立法规则,在旅客列车上强拿型、强借型掠夺罪同一般掠夺罪的特征底子一起;但强买强卖型掠夺罪在理论上的知道和实践中的确认都存在必定的难度,由于新刑法在打乱市场次序罪中添加规则的逼迫生意罪以及常见的敲诈勒索罪,与强买强卖型掠夺罪在现实确认上存在着某些相似、相同之处。
逼迫生意罪是以暴力、挟制手法强买强卖产品、逼迫别人供给服务或许逼迫别人承受服务,情节严峻的。它与旅客列车上强买强卖型掠夺罪,都存在着一个一起的现实即以暴力、挟制手法进行强买强卖。但二者间亦存在着底子的差异:(1)侵略的客体不同。逼迫生意罪侵略别人权益,但更首要、直接侵略产品生意的自愿、公正次序。产品生意是相等主体间自愿到达产品生意的一种法律联络;强买强卖型掠夺罪同一般掠夺罪相同,都是侵略别人的人身权益和产业权。(2)行为意图不同。二者都是成心违法,可是前者施行强买强卖行为的意图是活跃为了获取不合法赢利,后者寻求的是直接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3)施行的行为办法不同。二者都有强买强卖,可是前者有必要具有行为和成果相一起的表现办法,即逼迫生意罪有必要以强买强卖作为表现行为和成果行为,二者是一起的;而掠夺罪则不必定,强买强卖行为能够作为行为施行的外在表现办法,以实在掩盖其不合法占有的行为本质,即表现行为办法和成果行为可不相一起。(4)逼迫生意罪的暴力、挟制手法施行有必要是以情节严峻作为法定条件,一般以轻伤作为损伤成果,若呈现重伤、逝世,则应以相应的违法行为性质论处;而掠夺罪的暴力、挟制行为一旦施行即构成,不苛求行为成果怎么,若呈现重伤、逝世则应视为掠夺罪规则的“加剧情节”论处。二者差异是较为显着的,但在实践中精确确认旅客列车上呈现的暴力、钳制手法强买强卖行为时,依然要以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要件作为确认依据,重视检查暴力、钳制行为施行的指向是直接强行生意,为的是剥削赢利需求,仍是以此作为手法,掩盖其损害别人人身权益,到达其不合法侵吞别人资产的本质;有必要从主客观相一起原理动身,去知道行为人施行强买强卖的表现行为与成果行为的联络及行为本质。
在此,应当正确处理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铁路旅客列车是特别场合,只需在旅客列车上施行暴力、钳制手法进行强买强卖的都应以掠夺论处。由于从《铁路法》的解说来讲,强买强卖型掠夺罪较一般掠夺罪的违法要件作了相对扩展,片面方面由不合法无偿占有扩展到不合法有偿运用,客观方面由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攫取资产扩展到运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迫使对方违反其实在毅力与其发作生意联络②。现实上,《铁路法》的解说是针对旧刑法的掠夺罪规则而作,对是否构成掠夺罪的确认依然要以掠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作为基础。掠夺罪的本质在于有必要通过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到达不合法占有资产,至于行为人要通过何种办法来表现其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仍是行为人要通过何种办法来表现其不合法占有资产,都不是恰当重要,这些仅是外在表现办法,要害依然在于行为人施行行为的暴力、钳制性及其行为指向的意图性;至于片面要件的扩展说,其过错在于没有正确区别清楚有偿占有的表现办法和不合法占有的实践意图。另一种观念是:在旅客列车上呈现强买强卖,若不简略界定清楚的则就低确认,以逼迫生意罪论处。作为一种知道,权宜之计或许能够,但作为依法办案,则很或许挂一漏万,差强人意,乃至发作罪刑难以相适应。在剖析确认违法时,必定会触及对行为人采纳手法行为、办法行为和成果行为等各种行为的断定,但要正确判别行为性质,则只能从主客观相一起的确认原理动身,该确认行为人强买强卖行为是为了获取不合法赢利时就应以逼迫生意罪科罪;该确认行为人强买强卖行为是办法、幌子,实在在于不合法占有,就应确认强买强卖型掠夺罪。
如:1999年3月5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贵意(山东省滕州市农人,上车叫卖者)从枣庄西站窜上厦门开往北京的108次旅客列车。上车后,被告人王贵意在该列车的12号至13号车厢衔接处,伙同刘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将已过期的“傣之味三仁露”罐装饮料塞给旅客丰某某、张某某等人后,以每瓶24元的价格售卖。丰、张等4人当标明不要时,即遭到被告人王贵意等人的殴伤,后被索走饮料款合计人民币90元整。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贵意在旅客列车上,伙同别人选用殴伤暴力行为强行售卖过期饮料给多名旅客,情节严峻,其行为侵略了正常的公正生意次序,也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和产业权,应构成逼迫生意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贵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这个案子的审理,应该说较好地确认被告人强卖行为所指向的不法意图,防止呈现在旅客列车上发作轻度暴力行为被重处的成果。
又如:外省籍的三个外流人员何某、汪某和江某协商到列车上卖奶水挣钱,一杯五元,由何某倒奶水,汪某、江某二人在后收钱,一起相约“假如旅客不给钱,就把奶水倒回来;不与旅客发作吵架”。1993年3月23日至30日间,三被告人结伙来到福建省来舟火车站,用微量奶粉冲成奶水,趁75次等旅客列车停靠该站之机,拎着茶壶窜上列车。何某在前面拎着壶,有意用“奶水”(被告人的当地言语,与“来水”附近)的含糊不清言语叫喊,旅客以为来水,便拿出或许端起茶杯;何某往杯里一倒就走,汪某、江某二人随后以每杯五元向旅客收钱。当旅客知道受骗,嫌贵时,三被告人八面神威;江某用手拍拍旅客肩部,汪某用黑色塑料袋卷成棍棒状,并拿在手上晃来晃去,叫嚷着旅客快点拿钱。旅客见状,以为是凶器,大部分的惧怕给钱完事;偶然有旅客不给钱,被告人便倒回奶水,把茶杯摔掉;有旅客多给钱,被告人也有找回零钱。三被告人屡次叫卖,共收取“奶水费”计人民币1700余元。
怎么确认本案,其时不合较大,首要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三被告人结伙窜上列车向旅客强卖“奶水”,运用旅客车厢的特别场所和旅差人员期望安全旅归的特定心思,凭借人多,采纳暗示和钳制手法,使旅客发生惧怕受损伤的惊骇心思,进行索要钱款,应定为掠夺罪。另一种定见以为:三被告人的动机、意图是通过强卖“奶水”来不合法讨取金钱,采纳强卖“奶水”时对旅客施行挟制,旅客出于惧怕心思而听任被告人的敲诈而被逼给钱,该行为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依据案情的剖析,笔者倾向依照第二种定见予以科罪处分,应当较为合理,理由是:
(1)从片面上讲,掠夺罪是由直接成心构成,并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即应具有掠夺的成心,而敲诈勒索罪也是直接成心,但以不合法讨取为意图,具有敲诈的成心,二者都有不合法侵吞的意图,但前者占有欲剧烈,且带有采纳暴力行为的心里趋向性。从本案讲,被告人上车强卖奶水前相约“不给钱便倒回奶水,不与旅客吵架”等内容,则充沛标明被告人没有表现出事前要采纳暴力行为的心里状况,只以为上车卖“奶水”好挣钱,其片面歹意相对平缓,其不合法占有的愿望亦非剧烈的;掠夺的成心不杰出显着。实践上被告人以卖奶水作为托言或许手法,向旅客施加敲诈,其动机、意图在于讨取非份金钱。因而确认被告人片面上具有掠夺的成心,不显着。
(2)从客观上讲,掠夺罪是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作为行为特征,其中就掠夺罪的刑法规则上讲,钳制应了解为以暴力相挟制,标明晰钳制是以暴力行为的采纳为条件,如遇抵抗,则转化暴力行为,付诺于完成。这儿的钳制行为亦应了解为含有采纳暴力行为的趋向性。而敲诈勒索是对被害人施行恫吓或许挟制办法即通过挟制、敲诈手法,使被害人精力上发生惊骇。相同的钳制行为,但后者是达不到前者的暴力钳制的严峻程度,其手法表现平缓,程度较轻,留有余地较大。结合案情,被告人片面上有不发作吵架的思维,因而内行为上也表现出一种非剧烈办法,具有必定程度上的控制,仅是用手拍拍旅客的肩部,晃一晃棍棒状的塑料袋,没有直接向旅客宣布暴力行为;旅客也无相应的抵挡,很难以为暴力钳制行为的实在存在,特别是有时找回旅客零钱,在必定程度上可表现出钳制行为手法的平缓性。旅客列车车厢是特别场所,旅客安全盼归也是一种特定心思,但都只是外在客观要素;定性的要害仍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及其意图。被告人的意图之所以到达意图是被告人的行为运用了特别场所及特定心思要素,给旅客施加压力,发生精力强制,而不是通过暴力钳制行为予以构成的。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以施行暴力相挟制那样严峻程度。被告人行为施行的成果亦是契合被告人事前所约的那样。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能迫使旅客在窘境中作出契合被告人要求的挑选,应该说较为契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据上剖析,三被告人动机意图是讨取金钱,通过强卖“奶水”对旅客施加钳制敲诈,使旅客发生精力上惊骇而交出金钱的。从主客观相一起的刑法原理动身,本案确以为敲诈勒索罪较为适合。
二、旅客列车上运用细微暴力、钳制手法,强索少数金钱的,不必定适用掠夺罪确认,可适用罪刑相适应准则了解案子定性
如:2003年3月4日清晨4时许,被告人寇平酒后无票乘上2049次旅客列车,然后在第八、九号车厢衔接处向被害人佘某索要卷烟未果,接着挥左手(其右手患有残废)朝佘某右脸打一巴掌并对其搜身,从佘某右边裤口袋内搜出人民币17元放进自己口袋。不久,乘警接报,将被告人寇平带至餐车进行检查。被告人寇平招认上述现实。③
在该案确守时,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寇平在旅客列车上无故向被害人索要卷烟未到达意图后,即对其殴伤并搜身,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产业的成心,客观上亦施行了暴力,抢得金钱,已构成掠夺罪。因被告人无法定从轻情节,依照刑法第263条第2项之规则,可判处被告人寇平有期徒刑10年,并处分金。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寇平的行为特征较为契合刑法第293条规则的“寻衅滋事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可在3年以下择一刑种而量处;一起这种的处分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被告人寇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运用暴力并获得金钱,均为“当场”施行的行为,自不成贰言;可是否就必定构成掠夺罪并依照该罪“加剧情节”处分?粗看有契合掠夺罪之规则,但细心回味,却有尴尬之处。综观被告人违法的片面成心及施行暴力行为程度、讨取较小数额金钱等详细情节,对被告人适用掠夺罪“加剧情节”条款处刑显着过重,罪与刑尚不相应乃至失当。应当怎么了解这种严峻不合并精确确认案子性质?
(1)应当仔细剖析行为人违法片面成心指向的首要意图来界定案子性质。掠夺罪作为一种严峻的侵略产业性违法,其片面方面应当表现为直接成心且以不合法占有为首要意图,并且后者是掠夺罪违法构成中片面要件的重要内容之一,行为人对这一意图的完成抱有直接寻求的情绪。寻衅滋事罪是刑法规则的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的违法,此类违法的行为人在片面上一般表现为鄙视或许无视社会公共品德,成心打乱社会公共次序,其通过损坏、波折公共次序来寻求个人精力上满意为意图,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非常显着的反社会性,这是与掠夺罪违法片面成心的首要差异地点。在寻衅滋事罪中,常伴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与掠夺罪意图相似,但这一意图内行为人片面成心的内容中处于隶属位置,即行为人并不在乎被害人有无资产或许资产多少,而是通过任意寻衅,向社会闪现个人神威,强拿硬要,公开轻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本案被告人寇平施行的简略违法行为进程闪现被告人无视大众品德理念,恃强欺弱,成心在旅客面前耍神威,然后打乱列车正常公共次序。
(2)确认被告人施行的客观行为及其运用暴力的程度决议案子性质。被告人寇平酒后无登上旅客列车,并在该公共场所公开向旅客索要卷烟,充沛标明其品德道德的沦丧,属硬要行为;这以后,打旅客一记耳光,该暴力行为办法及强度相对较弱,系随意殴伤别人行为;随后对被害人施行了搜裤掏钱的强拿行为;在到达意图后,并没有逃离现场。综观被告人违法的悉数进程,其在客观行为上表现的胡作非为、蛮横无理、随意滋事出有因暴露无遗。被告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施行的上述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周围相关人员会发生必定的惊骇和震慑,但从直接结果看,没有构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残。被告人对其行为会招来10年重刑的结果是底子不会乃至没有想到,这亦充沛标明被告人的动机并非在于直接寻求金钱。因而,被告人的行为更为契合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且情节严峻的行为。④
(3)详细考量被告人的赏罚处分时,应当充沛考虑到赏罚的“度”与该违法行为相联络、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底子准则,其义是应依据被告人违法的片面恶性、违法情节、社会损害性而确认与之恰当的罪名和赏罚。“一种正确的赏罚,它的强度只需足以阻挠人们违法就够了。⑤”“国家建立的赏罚的底子意图是通过赏罚已然的违法(报应)到达防备未然的违法(名利)的意图”⑥,因而被告人所受赏罚要“既与已然的违法的社会损害性程度相适应,又与未然的违法的或许性巨细相适应”⑦。究竟,“防备违法比赏罚违法更高超。⑧”
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其立法本意旨在强化保护社会主义公共次序,保证公民人身、产业安全。而本案审理中有必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施以暴力并讨取旅客金钱就必定构成掠夺罪并加剧处分?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若确认掠夺罪,则在责、罪、刑三者之间显着存在失当、不和谐,无法到达一起,刑法的冲击与保证功用得不到应有的表现。在审判实践中,从前呈现过:对未成年人运用细微暴力或许挟制手法,以讨取少数资产为意图的行为该怎么处置问题;亦曾呈现过以掠夺罪确认的状况。但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究,审判实践底子上能够构成一种一致:对上述状况,一般以教育感染为主,不宜科罪处刑⑨。假如未成年人出于称王称霸、好吃懒做等动机,屡次运用细微暴力气或许钳制手法强索少数金钱的,可归纳点评其社会损害性程度以为应当予以科罪的,可确以为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由于上述行为的首要社会损害性并不表现为对别人人身、产业权利的严峻侵略,而在于损坏社会安宁和次序,这种主客观现实特征与掠夺罪的构成要件不彻底契合。实践上,这种案子的处理彻底遵从罪刑相适应准则来了解、履行。相似现实能否引证相同刑法原理?笔者以为,尽管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在我国是不发起并不施行的,可是法理究竟是相通的,有些案子的审理在遵从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则下能够恰当参照引证相似判例,选用某种程度的相似做法;并且这种法在审判实践中是很受欢迎的。据此对在旅客列车上运用细微暴力、钳制手法,强索少数金钱的状况,亦能够采纳上述办法处理。这种办法的处理,本质上亦契合刑法理论上所倡议的谦抑准则⑩。
综上所述,在审理旅客列车上涉嫌掠夺违法的案子时,不该简略处断,应当留意掌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留意被告人主、客观方面与刑法所规则的违法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络,如被告人的片面动机与意图、其预谋或许暂时起意的心思及思维进程、运用暴力手法及程度、对立或许抵挡行为、构成损害结果等。应当全面检查行为人的主客观要素,防止单纯的客观归罪现象发生。
二是留意区别各罪名之间存在的、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穿插堆叠而简略引起此罪与彼罪混杂的边界,然后精确断定挑选与之最有联络、最相挨近的罪名。重视掌握违法主客观要件的一起。
三是精确了解与适用罪刑相适应准则,做到罪、责、刑相一起。只需冲击的稳、准,才干表现狠,才干彻底反映出刑法的两层功用效果;并且应当精确将罪刑相适应准则适用于个案,处理详细实践问题。详细审判时考虑适用该准则与刑事严打方针并无对立,反而更好表现出“悄悄重重”处刑准则。
在旅客列车上施行必定程度的暴力、钳制行为,并讨取旅客必定数额的金钱,这种行为是否就必定构成掠夺罪?并因而具有掠夺罪的“加剧情节”而遭到刑法规则的酷刑处分?
从前一段时间,“车匪路霸”在火车上横极一时,有的在旅客列车上施行麻醉药物致人中毒后掠夺旅客金钱,有的乃至持枪械行劫而直接挟制旅客人身安全,有的公开以暴力对立公安人员等,这类违法活动现已对旅客出行构成巨大的精力惊惧,给社会安稳带来极大的损害。为此刑法对这一违法的惩治表现重刑准则精力,将其归入好像掠夺银行等违法而予以加剧处分的条款之列。这也是刑事严打方针对这类违法的社会损害性所作出的必定反映。司法审判亦是遵从该准则进行审理。但在详细审判实践中适用该规律时,有时或许呈现操之过度,致使在旅客列车上只需呈现暴力钳制行为并获得必定金钱的,就以掠夺罪确认然后重处。这种过于简略的审案办法,是否契合刑事立法意旨?该怎么精确知道上述状况并在审判实践中加以处理呢?笔者以为,在考量是否确认在旅客列车上进行掠夺违法时,应当充沛留意到:将掠夺罪与相关罪的构成要件之比较,并同罪刑相适应准则相和谐适用作为确认依据。结合相关事例,作些以下浅显剖析了解,以求纠正。
一、旅客列车上的强买强卖行为能够适用掠夺罪确认,但要留意与逼迫生意罪、敲诈勒索罪的差异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5条规则“在列车内掠夺……,依刑法有关规则从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履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对此作了专门解说,该解说第5条规则“凡在列车内对旅客运用暴力、钳制手法,如以言语挟制、露出或许暗示带着有凶器或许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力压力等,强拿旅客资产或许以借钱借物为名,讨取资产以及对旅客施行强买强卖,侵略旅客产业权益的,均应以掠夺罪论处”,一起又规则“在列车内掠夺旅客资产,一般视为刑法第150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峻’适用该条款规则从重处分;但情节较轻,或许是从犯等,能够适用刑法第150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铁路法》规则的如强拿、强借、强买强卖型行为以掠夺罪论处,在新刑法施行后能否持续适用确认?
《铁路法》的公布是新刑法施行之前。在旧刑法规则中,掠夺罪的确认处分是以情节是否严峻作为区别两档量刑起伏,但条文规则过于准则,未详细清晰;怎么确认情节严峻不详、不一起。《铁路法》有关刑事罚则,作为特别法规则的一种,是出于保护公共交通次序,将旧刑法规则掠夺罪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清晰,将在旅客列车上进行掠夺违法视为情节严峻,并且详细规则了旅客列车上掠夺违法的几种类型。应该说,《铁路法》刑事罚则的有关规则是对旧刑法中掠夺罪的部分规则细化、清晰化,其解说规则未超出掠夺罪的立法规则;而这些详细规则,在新刑法修订时未作过改变,反而将之吸收规则到掠夺罪的“加剧情节”的量刑处分中,反映法的延续性与掠夺罪的重刑准则精力。因而在新刑法施行后,《铁路法》有关掠夺罪的刑事罚则依然能够结合、参照适用,如在旅客列车上运用暴力、钳制手法强拿、强借、强买强卖,能够依照掠夺罪科罪处分。那种以为原有的《铁路法》及其解说与新刑法的有关条款本质内容发作了改变,对在列车上强买强卖行为已不能适用掠夺罪来确认,应当以新刑法规则的逼迫生意罪来论处①的观念,值得商讨,原因在于该观念没有全面了解刑法对掠夺罪修订的立法本意及与相关罪名的差异适用。
依据掠夺罪的立法规则,在旅客列车上强拿型、强借型掠夺罪同一般掠夺罪的特征底子一起;但强买强卖型掠夺罪在理论上的知道和实践中的确认都存在必定的难度,由于新刑法在打乱市场次序罪中添加规则的逼迫生意罪以及常见的敲诈勒索罪,与强买强卖型掠夺罪在现实确认上存在着某些相似、相同之处。
逼迫生意罪是以暴力、挟制手法强买强卖产品、逼迫别人供给服务或许逼迫别人承受服务,情节严峻的。它与旅客列车上强买强卖型掠夺罪,都存在着一个一起的现实即以暴力、挟制手法进行强买强卖。但二者间亦存在着底子的差异:(1)侵略的客体不同。逼迫生意罪侵略别人权益,但更首要、直接侵略产品生意的自愿、公正次序。产品生意是相等主体间自愿到达产品生意的一种法律联络;强买强卖型掠夺罪同一般掠夺罪相同,都是侵略别人的人身权益和产业权。(2)行为意图不同。二者都是成心违法,可是前者施行强买强卖行为的意图是活跃为了获取不合法赢利,后者寻求的是直接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3)施行的行为办法不同。二者都有强买强卖,可是前者有必要具有行为和成果相一起的表现办法,即逼迫生意罪有必要以强买强卖作为表现行为和成果行为,二者是一起的;而掠夺罪则不必定,强买强卖行为能够作为行为施行的外在表现办法,以实在掩盖其不合法占有的行为本质,即表现行为办法和成果行为可不相一起。(4)逼迫生意罪的暴力、挟制手法施行有必要是以情节严峻作为法定条件,一般以轻伤作为损伤成果,若呈现重伤、逝世,则应以相应的违法行为性质论处;而掠夺罪的暴力、挟制行为一旦施行即构成,不苛求行为成果怎么,若呈现重伤、逝世则应视为掠夺罪规则的“加剧情节”论处。二者差异是较为显着的,但在实践中精确确认旅客列车上呈现的暴力、钳制手法强买强卖行为时,依然要以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要件作为确认依据,重视检查暴力、钳制行为施行的指向是直接强行生意,为的是剥削赢利需求,仍是以此作为手法,掩盖其损害别人人身权益,到达其不合法侵吞别人资产的本质;有必要从主客观相一起原理动身,去知道行为人施行强买强卖的表现行为与成果行为的联络及行为本质。
在此,应当正确处理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铁路旅客列车是特别场合,只需在旅客列车上施行暴力、钳制手法进行强买强卖的都应以掠夺论处。由于从《铁路法》的解说来讲,强买强卖型掠夺罪较一般掠夺罪的违法要件作了相对扩展,片面方面由不合法无偿占有扩展到不合法有偿运用,客观方面由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攫取资产扩展到运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迫使对方违反其实在毅力与其发作生意联络②。现实上,《铁路法》的解说是针对旧刑法的掠夺罪规则而作,对是否构成掠夺罪的确认依然要以掠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作为基础。掠夺罪的本质在于有必要通过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到达不合法占有资产,至于行为人要通过何种办法来表现其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仍是行为人要通过何种办法来表现其不合法占有资产,都不是恰当重要,这些仅是外在表现办法,要害依然在于行为人施行行为的暴力、钳制性及其行为指向的意图性;至于片面要件的扩展说,其过错在于没有正确区别清楚有偿占有的表现办法和不合法占有的实践意图。另一种观念是:在旅客列车上呈现强买强卖,若不简略界定清楚的则就低确认,以逼迫生意罪论处。作为一种知道,权宜之计或许能够,但作为依法办案,则很或许挂一漏万,差强人意,乃至发作罪刑难以相适应。在剖析确认违法时,必定会触及对行为人采纳手法行为、办法行为和成果行为等各种行为的断定,但要正确判别行为性质,则只能从主客观相一起的确认原理动身,该确认行为人强买强卖行为是为了获取不合法赢利时就应以逼迫生意罪科罪;该确认行为人强买强卖行为是办法、幌子,实在在于不合法占有,就应确认强买强卖型掠夺罪。
如:1999年3月5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贵意(山东省滕州市农人,上车叫卖者)从枣庄西站窜上厦门开往北京的108次旅客列车。上车后,被告人王贵意在该列车的12号至13号车厢衔接处,伙同刘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将已过期的“傣之味三仁露”罐装饮料塞给旅客丰某某、张某某等人后,以每瓶24元的价格售卖。丰、张等4人当标明不要时,即遭到被告人王贵意等人的殴伤,后被索走饮料款合计人民币90元整。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贵意在旅客列车上,伙同别人选用殴伤暴力行为强行售卖过期饮料给多名旅客,情节严峻,其行为侵略了正常的公正生意次序,也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和产业权,应构成逼迫生意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贵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这个案子的审理,应该说较好地确认被告人强卖行为所指向的不法意图,防止呈现在旅客列车上发作轻度暴力行为被重处的成果。
又如:外省籍的三个外流人员何某、汪某和江某协商到列车上卖奶水挣钱,一杯五元,由何某倒奶水,汪某、江某二人在后收钱,一起相约“假如旅客不给钱,就把奶水倒回来;不与旅客发作吵架”。1993年3月23日至30日间,三被告人结伙来到福建省来舟火车站,用微量奶粉冲成奶水,趁75次等旅客列车停靠该站之机,拎着茶壶窜上列车。何某在前面拎着壶,有意用“奶水”(被告人的当地言语,与“来水”附近)的含糊不清言语叫喊,旅客以为来水,便拿出或许端起茶杯;何某往杯里一倒就走,汪某、江某二人随后以每杯五元向旅客收钱。当旅客知道受骗,嫌贵时,三被告人八面神威;江某用手拍拍旅客肩部,汪某用黑色塑料袋卷成棍棒状,并拿在手上晃来晃去,叫嚷着旅客快点拿钱。旅客见状,以为是凶器,大部分的惧怕给钱完事;偶然有旅客不给钱,被告人便倒回奶水,把茶杯摔掉;有旅客多给钱,被告人也有找回零钱。三被告人屡次叫卖,共收取“奶水费”计人民币1700余元。
怎么确认本案,其时不合较大,首要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三被告人结伙窜上列车向旅客强卖“奶水”,运用旅客车厢的特别场所和旅差人员期望安全旅归的特定心思,凭借人多,采纳暗示和钳制手法,使旅客发生惧怕受损伤的惊骇心思,进行索要钱款,应定为掠夺罪。另一种定见以为:三被告人的动机、意图是通过强卖“奶水”来不合法讨取金钱,采纳强卖“奶水”时对旅客施行挟制,旅客出于惧怕心思而听任被告人的敲诈而被逼给钱,该行为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依据案情的剖析,笔者倾向依照第二种定见予以科罪处分,应当较为合理,理由是:
(1)从片面上讲,掠夺罪是由直接成心构成,并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即应具有掠夺的成心,而敲诈勒索罪也是直接成心,但以不合法讨取为意图,具有敲诈的成心,二者都有不合法侵吞的意图,但前者占有欲剧烈,且带有采纳暴力行为的心里趋向性。从本案讲,被告人上车强卖奶水前相约“不给钱便倒回奶水,不与旅客吵架”等内容,则充沛标明被告人没有表现出事前要采纳暴力行为的心里状况,只以为上车卖“奶水”好挣钱,其片面歹意相对平缓,其不合法占有的愿望亦非剧烈的;掠夺的成心不杰出显着。实践上被告人以卖奶水作为托言或许手法,向旅客施加敲诈,其动机、意图在于讨取非份金钱。因而确认被告人片面上具有掠夺的成心,不显着。
(2)从客观上讲,掠夺罪是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作为行为特征,其中就掠夺罪的刑法规则上讲,钳制应了解为以暴力相挟制,标明晰钳制是以暴力行为的采纳为条件,如遇抵抗,则转化暴力行为,付诺于完成。这儿的钳制行为亦应了解为含有采纳暴力行为的趋向性。而敲诈勒索是对被害人施行恫吓或许挟制办法即通过挟制、敲诈手法,使被害人精力上发生惊骇。相同的钳制行为,但后者是达不到前者的暴力钳制的严峻程度,其手法表现平缓,程度较轻,留有余地较大。结合案情,被告人片面上有不发作吵架的思维,因而内行为上也表现出一种非剧烈办法,具有必定程度上的控制,仅是用手拍拍旅客的肩部,晃一晃棍棒状的塑料袋,没有直接向旅客宣布暴力行为;旅客也无相应的抵挡,很难以为暴力钳制行为的实在存在,特别是有时找回旅客零钱,在必定程度上可表现出钳制行为手法的平缓性。旅客列车车厢是特别场所,旅客安全盼归也是一种特定心思,但都只是外在客观要素;定性的要害仍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及其意图。被告人的意图之所以到达意图是被告人的行为运用了特别场所及特定心思要素,给旅客施加压力,发生精力强制,而不是通过暴力钳制行为予以构成的。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以施行暴力相挟制那样严峻程度。被告人行为施行的成果亦是契合被告人事前所约的那样。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能迫使旅客在窘境中作出契合被告人要求的挑选,应该说较为契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据上剖析,三被告人动机意图是讨取金钱,通过强卖“奶水”对旅客施加钳制敲诈,使旅客发生精力上惊骇而交出金钱的。从主客观相一起的刑法原理动身,本案确以为敲诈勒索罪较为适合。
二、旅客列车上运用细微暴力、钳制手法,强索少数金钱的,不必定适用掠夺罪确认,可适用罪刑相适应准则了解案子定性
如:2003年3月4日清晨4时许,被告人寇平酒后无票乘上2049次旅客列车,然后在第八、九号车厢衔接处向被害人佘某索要卷烟未果,接着挥左手(其右手患有残废)朝佘某右脸打一巴掌并对其搜身,从佘某右边裤口袋内搜出人民币17元放进自己口袋。不久,乘警接报,将被告人寇平带至餐车进行检查。被告人寇平招认上述现实。③
在该案确守时,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寇平在旅客列车上无故向被害人索要卷烟未到达意图后,即对其殴伤并搜身,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产业的成心,客观上亦施行了暴力,抢得金钱,已构成掠夺罪。因被告人无法定从轻情节,依照刑法第263条第2项之规则,可判处被告人寇平有期徒刑10年,并处分金。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寇平的行为特征较为契合刑法第293条规则的“寻衅滋事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可在3年以下择一刑种而量处;一起这种的处分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被告人寇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运用暴力并获得金钱,均为“当场”施行的行为,自不成贰言;可是否就必定构成掠夺罪并依照该罪“加剧情节”处分?粗看有契合掠夺罪之规则,但细心回味,却有尴尬之处。综观被告人违法的片面成心及施行暴力行为程度、讨取较小数额金钱等详细情节,对被告人适用掠夺罪“加剧情节”条款处刑显着过重,罪与刑尚不相应乃至失当。应当怎么了解这种严峻不合并精确确认案子性质?
(1)应当仔细剖析行为人违法片面成心指向的首要意图来界定案子性质。掠夺罪作为一种严峻的侵略产业性违法,其片面方面应当表现为直接成心且以不合法占有为首要意图,并且后者是掠夺罪违法构成中片面要件的重要内容之一,行为人对这一意图的完成抱有直接寻求的情绪。寻衅滋事罪是刑法规则的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的违法,此类违法的行为人在片面上一般表现为鄙视或许无视社会公共品德,成心打乱社会公共次序,其通过损坏、波折公共次序来寻求个人精力上满意为意图,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非常显着的反社会性,这是与掠夺罪违法片面成心的首要差异地点。在寻衅滋事罪中,常伴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与掠夺罪意图相似,但这一意图内行为人片面成心的内容中处于隶属位置,即行为人并不在乎被害人有无资产或许资产多少,而是通过任意寻衅,向社会闪现个人神威,强拿硬要,公开轻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本案被告人寇平施行的简略违法行为进程闪现被告人无视大众品德理念,恃强欺弱,成心在旅客面前耍神威,然后打乱列车正常公共次序。
(2)确认被告人施行的客观行为及其运用暴力的程度决议案子性质。被告人寇平酒后无登上旅客列车,并在该公共场所公开向旅客索要卷烟,充沛标明其品德道德的沦丧,属硬要行为;这以后,打旅客一记耳光,该暴力行为办法及强度相对较弱,系随意殴伤别人行为;随后对被害人施行了搜裤掏钱的强拿行为;在到达意图后,并没有逃离现场。综观被告人违法的悉数进程,其在客观行为上表现的胡作非为、蛮横无理、随意滋事出有因暴露无遗。被告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施行的上述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周围相关人员会发生必定的惊骇和震慑,但从直接结果看,没有构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残。被告人对其行为会招来10年重刑的结果是底子不会乃至没有想到,这亦充沛标明被告人的动机并非在于直接寻求金钱。因而,被告人的行为更为契合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且情节严峻的行为。④
(3)详细考量被告人的赏罚处分时,应当充沛考虑到赏罚的“度”与该违法行为相联络、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底子准则,其义是应依据被告人违法的片面恶性、违法情节、社会损害性而确认与之恰当的罪名和赏罚。“一种正确的赏罚,它的强度只需足以阻挠人们违法就够了。⑤”“国家建立的赏罚的底子意图是通过赏罚已然的违法(报应)到达防备未然的违法(名利)的意图”⑥,因而被告人所受赏罚要“既与已然的违法的社会损害性程度相适应,又与未然的违法的或许性巨细相适应”⑦。究竟,“防备违法比赏罚违法更高超。⑧”
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其立法本意旨在强化保护社会主义公共次序,保证公民人身、产业安全。而本案审理中有必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施以暴力并讨取旅客金钱就必定构成掠夺罪并加剧处分?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若确认掠夺罪,则在责、罪、刑三者之间显着存在失当、不和谐,无法到达一起,刑法的冲击与保证功用得不到应有的表现。在审判实践中,从前呈现过:对未成年人运用细微暴力或许挟制手法,以讨取少数资产为意图的行为该怎么处置问题;亦曾呈现过以掠夺罪确认的状况。但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究,审判实践底子上能够构成一种一致:对上述状况,一般以教育感染为主,不宜科罪处刑⑨。假如未成年人出于称王称霸、好吃懒做等动机,屡次运用细微暴力气或许钳制手法强索少数金钱的,可归纳点评其社会损害性程度以为应当予以科罪的,可确以为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由于上述行为的首要社会损害性并不表现为对别人人身、产业权利的严峻侵略,而在于损坏社会安宁和次序,这种主客观现实特征与掠夺罪的构成要件不彻底契合。实践上,这种案子的处理彻底遵从罪刑相适应准则来了解、履行。相似现实能否引证相同刑法原理?笔者以为,尽管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在我国是不发起并不施行的,可是法理究竟是相通的,有些案子的审理在遵从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则下能够恰当参照引证相似判例,选用某种程度的相似做法;并且这种法在审判实践中是很受欢迎的。据此对在旅客列车上运用细微暴力、钳制手法,强索少数金钱的状况,亦能够采纳上述办法处理。这种办法的处理,本质上亦契合刑法理论上所倡议的谦抑准则⑩。
综上所述,在审理旅客列车上涉嫌掠夺违法的案子时,不该简略处断,应当留意掌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留意被告人主、客观方面与刑法所规则的违法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络,如被告人的片面动机与意图、其预谋或许暂时起意的心思及思维进程、运用暴力手法及程度、对立或许抵挡行为、构成损害结果等。应当全面检查行为人的主客观要素,防止单纯的客观归罪现象发生。
二是留意区别各罪名之间存在的、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穿插堆叠而简略引起此罪与彼罪混杂的边界,然后精确断定挑选与之最有联络、最相挨近的罪名。重视掌握违法主客观要件的一起。
三是精确了解与适用罪刑相适应准则,做到罪、责、刑相一起。只需冲击的稳、准,才干表现狠,才干彻底反映出刑法的两层功用效果;并且应当精确将罪刑相适应准则适用于个案,处理详细实践问题。详细审判时考虑适用该准则与刑事严打方针并无对立,反而更好表现出“悄悄重重”处刑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