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担保债权金额与抵押物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3:23
【担保债务】受担保债务金额与典当物价值联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 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条是对受担保债务金额与典当物价值之间联系的规则。
为了受担保债务能得到充沛的担保,典当物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受担保权的金额。典当合同签定时,应按其时商场同类物的一般价格对典当物进行评价,以保证债务能取得充沛担保。典当权为价值权,典当权人只能就典当物的交换价值而使其债务得到清偿。在典当物价值较大的情况下,同一典当物可使多个债务都能取得充沛的担保。为了维护典当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先位典当权人的利益,本法规则债务人只能就典当物超出先位债务的余额对其他债务进行担保。本法这款规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再典当的设定,有必要以典当物价值扣除一切先位受担保数总额后尚有余额为条件;二是典当人建立再典其时,再典当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越先期典当物价值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 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条是对受担保债务金额与典当物价值之间联系的规则。
为了受担保债务能得到充沛的担保,典当物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受担保权的金额。典当合同签定时,应按其时商场同类物的一般价格对典当物进行评价,以保证债务能取得充沛担保。典当权为价值权,典当权人只能就典当物的交换价值而使其债务得到清偿。在典当物价值较大的情况下,同一典当物可使多个债务都能取得充沛的担保。为了维护典当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先位典当权人的利益,本法规则债务人只能就典当物超出先位债务的余额对其他债务进行担保。本法这款规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再典当的设定,有必要以典当物价值扣除一切先位受担保数总额后尚有余额为条件;二是典当人建立再典其时,再典当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越先期典当物价值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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