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7:45关于印发《广告查看员办理办法》的告诉
【公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公布日期】 19960702
【施行日期】 19970101
【章名】 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办理局:
现将《广告查看员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广告查看员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办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
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广告查看员是树立广告业务办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装备广告查看员,并树立相
应的办理制度。
第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规划、制造、署理、发布的广告,
应当通过本单位广告查看员书面赞同。
第四条 广告查看员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则,查看本单位
规划、制造、署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定见;
(二)担任办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三)向本单位的担任人提出改善广告查看作业的定见和主张;
(四)帮忙本单位担任人处理本单位恪守广告办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广告查看的规模是广告规划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造后的广
告品、署理或许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 广告查看员依照下列程序查看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
件不全的,提出弥补收取证明文件的定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查看广告方式是否契合有关规则;
(四)查看广告全体作用,承认其不致引起顾客的误解;
(五)查看广告是否契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赞同、不赞同或许要求修正的书面定见。
第七条 关于现已广告查看机关查看的广告中存在的违背广告办理法
规的问题,广告查看员能够向该查看机关提出,并能够一起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陈述。
第八条 广告查看的书面定见,是广告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自广告
最终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第九条 广告查看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派遣,参与工商行政办理机关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