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村组的村民可以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0:59
迁入村组的乡民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乡民征地补偿分配罹难,托付乡镇政府拟定分配计划,计划经乡民开会经过,但分配时却将户口迁入的两乡民扫除在外,两乡民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具有该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依法应享有被告组成员平等的团体收益分配权,被告应付出二原告征地补偿款。
2011年,经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某村1组乡民签字赞同,原告唐甲和唐乙(均为化名)的户口迁入该组。后来,被告被征用土地66.7238亩,共得征地补偿款2996169元,但被告一向无法构成分配计划。
为此,被告乡民一致赞同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交给祁东县双桥镇政府,由其拟定分配计划。
尔后,被告召开了分配会议,参会的被告乡民代表对镇政府供给的分配计划表示赞同,按人均40000元进行了分配。可是二原告均未分到补偿款,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二原告未分到补偿款是现实,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全组乡民赞同后交给祁东县双桥镇政府的,并由其拟定分配权,且该分配计划是被告组内乡民代表经过的,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虽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交给祁东县双桥镇政府并由其拟定分配计划,但该分配计划最终是被告组内乡民代表赞同经过的,被告交由分配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托付行为,职责主体仍是被告。而二原告依法办理了落户手续,系被告组乡民,具有该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依法应享有被告组成员平等的团体收益分配权,被告应付出二原告征地补偿款。
2011年,经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某村1组乡民签字赞同,原告唐甲和唐乙(均为化名)的户口迁入该组。后来,被告被征用土地66.7238亩,共得征地补偿款2996169元,但被告一向无法构成分配计划。
为此,被告乡民一致赞同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交给祁东县双桥镇政府,由其拟定分配计划。
尔后,被告召开了分配会议,参会的被告乡民代表对镇政府供给的分配计划表示赞同,按人均40000元进行了分配。可是二原告均未分到补偿款,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二原告未分到补偿款是现实,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全组乡民赞同后交给祁东县双桥镇政府的,并由其拟定分配权,且该分配计划是被告组内乡民代表经过的,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虽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交给祁东县双桥镇政府并由其拟定分配计划,但该分配计划最终是被告组内乡民代表赞同经过的,被告交由分配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托付行为,职责主体仍是被告。而二原告依法办理了落户手续,系被告组乡民,具有该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依法应享有被告组成员平等的团体收益分配权,被告应付出二原告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