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3:50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的条件
(一)外方的出资额应当到达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二)转型后保存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存的中方出资人为天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到达一年以上。
(三)企业经营项目契合关于外商准入范畴的规则。归于国家约束项目的,应当获得省级批阅机关同意。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获得批阅机关同意,持《同意证书》和批文,向原挂号机关提出申请。
2、原挂号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契合规则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改变挂号主张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挂号组织。
3、批阅机关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挂号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挂号组织处理改变挂号。外商投资企业挂号组织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议。对核准的企业,按改变挂号程序处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起向内资企业挂号组织反转《企业类型改变挂号主张函回执》,并将改变挂号材料与原企业挂号档案同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改变挂号主张函回执》及原企业挂号档案退回内资企业挂号组织。
(一)外方的出资额应当到达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二)转型后保存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存的中方出资人为天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到达一年以上。
(三)企业经营项目契合关于外商准入范畴的规则。归于国家约束项目的,应当获得省级批阅机关同意。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获得批阅机关同意,持《同意证书》和批文,向原挂号机关提出申请。
2、原挂号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契合规则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改变挂号主张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挂号组织。
3、批阅机关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挂号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挂号组织处理改变挂号。外商投资企业挂号组织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议。对核准的企业,按改变挂号程序处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起向内资企业挂号组织反转《企业类型改变挂号主张函回执》,并将改变挂号材料与原企业挂号档案同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改变挂号主张函回执》及原企业挂号档案退回内资企业挂号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