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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0:29
【判决规矩】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判决规矩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统辖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和有关法令的规矩,拟定本判决规矩。
第二条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原名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判决委员会,以下简称判决委员会)以判决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发作于远洋、近洋、滨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送、出产和飞行等有关进程中所发作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海商作业和经济贸易的开展。
判决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子:
(一)船只救助、一起海损所发作的争议;
(二)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磕碰,或许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与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备以及海底、水下设备触碰所发作的争议;
(三)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其间一种为海上运送方法的多式联运合同或许其他运送单证触及的世界远洋、世界近洋、滨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品运送事务所发作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送所发作的争议;
(四)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用具的租借、租借,或许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的运营、作业、署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事务所发作的争议;
(五)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作的争议;
(六)世界远洋、世界近洋、滨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的稳妥、货品运送稳妥、旅客运送稳妥、海上开发资源稳妥及其再稳妥,以及船只保赔事务等所发作的争议;
(七)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用具的生意、缔造和修补事务所发作的争议;
(八)船只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设备的典当借款所发作的争议;
(九)货运署理合同、船只物料供给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渔业出产及捕捉合平等所发作的争议;
(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危害所发作的争议;
(十一)海事担保所发作的争议;
(十二)两边当事人协议判决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
第三条判决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作之前或许在争议发作之后达到的将争议提交判决委员会判决的判决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恳求,受理案子。
判决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判决条款,或许以其他方法达到的提交判决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判决委员会有权对判决协议的存在、效能以及判决案子的统辖权作出决议。
当事人对判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假如一方恳求判决委员会作出决议,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人民法院判决。可是,对判决协议效能的贰言,假如判决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承受恳求并已作出决议,以判决委员会的决议为准。
第五条合同中的判决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登时存在的条款,附归于合同的判决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登时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判决条款或判决协议的效能。
第六条对判决协议或判决案子统辖权的抗辩,应当在判决庭初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子的统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辩论前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抛弃提出贰言的权力。
对判决协议或判决案子统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判决程序的进行。
第七条凡当事人赞同将争议提交判决委员会判决的,均视为赞同按照本判决规矩进行判决。但当事人对判决程序还有约好并经判决委员会赞同的,从其约好。
第二节组织
第八条判决委员会设声誉主任一人、参谋若干人。
第九条判决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实行本规矩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托付能够实行主任的职责。
判决委员会设秘书处,在判决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担任处理判决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判决委员会建立判决员名册,判决员由判决委员会从对帆海、海上运送、对外贸易、稳妥及危险处理和法令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历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十一条判决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判决事务开展的需求,判决委员会能够在我国境内其他地方建立判决委员会分会或办事处。
办事处是判决委员会的宣扬、咨询和联络组织,在判决委员会的一致领导下,从事海事判决的宣扬、调研和咨询作业,帮忙判决委员会在当地组织开庭,但不从事判决案子的受理、收费和审理。
第二章判决程序
第一节判决恳求、辩论、反恳求
第十二条判决程序自判决委员会宣布判决告诉之日起开端。
第十三条恳求人提出判决恳求时应:
(一)提交判决恳求书,判决恳求书应写明:
1.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的称号和居处(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法,也应写明);
2.恳求人所根据的判决协议;
3.案情和争议关键;
4.恳求人的恳求及所根据的现实和根据。
判决恳求书应由恳求人及/或恳求人授权的署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二)在提交判决恳求书时,附具恳求人恳求所根据的现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判决委员会拟定的判决费用表的规矩预缴判决费。
第十四条判决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恳求人的判决恳求书及其附件后,通过检查,以为恳求判决的手续不齐备的,能够要求恳求人予以齐备;以为恳求判决的手续已齐备的,应立即向被恳求人宣布判决告诉,并将恳求人的判决恳求书及其附件,连同判决委员会的判决规矩、判决员名册和判决费用表各一份,一起发送给被恳求人,一起也将判决告诉、判决规矩、判决员名册和判决费用表发送给恳求人。
判决委员会向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宣布判决告诉一起,应指定一名秘书处的人员担任判决案子的程序处理作业。
第十五条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应各安闲收到判决告诉之日起20天内,在判决委员会判决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一名判决员,或许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两边并应在此期限内一起选定或许一起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判决员担任首席判决员。
第十六条被恳求人应在收到判决告诉之日起45天内,向判决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辩论书和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提交,判决庭有权决议是否承受。
第十七条被恳求人如有反恳求,最迟应在收到判决告诉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判决委员会。判决庭以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依恳求恰当延伸此期限。
被恳求人提出反恳求时,应在其书面反恳求中写明详细的反恳求事项、理由以及所根据的现实和根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恳求人提出反恳求,应当按照判决委员会的判决费用表的规矩预缴判决费。
第十八条恳求人能够对其判决恳求提出修正,被恳求人也能够对其反恳求提出修正。可是,判决庭以为其修正的提出过迟而影响判决程序正常进行的,能够回绝修正恳求。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判决恳求书、辩论书、反恳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假如当事人人数超越两人,则应添加相应份数;假如判决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能够削减两份。
第二十条被恳求人未提交书面辩论及/或恳求人对被恳求人的反恳求未提出书面辩论的,不影响判决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能够托付判决署理人处理有关判决事项;承受托付的判决署理人,应向判决委员会提交授权托付书。
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能够承受托付,担任判决署理人。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恳求产业保全,判决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恳求提交被恳求人居处地或其产业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当事人在判决程序开端前恳求海事恳求保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的规矩,直接向被保全的产业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当事人恳求根据保全,判决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恳求提交根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当事人在判决程序开端前恳求根据保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的规矩,直接向被保全的根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当事人恳求海事强制令,判决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恳求提交海事胶葛发作地的海事法院;当事人在判决程序开端前恳求海事强制令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的规矩,直接向海事胶葛发作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恳求建立海事补偿职责约束基金的,判决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恳求提交事端发作地、合同实行地或许船只扣押地海事法院;当事人在判决程序开端前恳求建立海事补偿职责约束基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的规矩,直接向事端发作地、合同实行地或许船只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节判决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两边当事人应当各安闲判决委员会判决员名册中选定或许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判决员。第三名判决员由两边当事人一起选定或许一起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
恳求人或许被恳求人在各自收到判决告诉之日起20天内未选定或许未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判决员的,由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
两边当事人在被恳求人收到判决告诉之日起20天内未一起选定或许未一起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判决员的,由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判决员担任首席判决员。首席判决员与被选定或许被指定的两名判决员组成判决庭,一起审理案子。
第二十五条两边当事人能够在判决委员会判决员名册中一起选定或许一起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判决员作为独任判决员,建立判决庭,独自审理案子。
两边当事人约好由一名独任判决员审理案子,但在被恳求人收到判决告诉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判决员的人选达到一致定见,由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六条判决案子有两个或许两个以上恳求人及/或被恳求人时,恳求人之间及/或被恳求人之间应当通过洽谈,在判决委员会判决员名册中各自一起选定或许各自一起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判决员。
恳求人之间及/或被恳求人之间未能在收到判决告诉之日起20天内,各自一起选定或许各自一起托付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判决员,由判决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被选定或许被指定的判决员,与案子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判决委员会发表并恳求逃避。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发作置疑时,能够书面向判决委员会提出要求该判决员逃避的恳求,但应阐明提出逃避恳求所根据的详细现实和理由,并举证。
对判决员的逃避恳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假如要求逃避事由的发作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能够在最终一次开庭完结之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判决员是否逃避,由判决委员会主任作出决议。
在判决委员会主任就判决员是否逃避作出决议前,被恳求逃避的判决员应当持续实行职责。
第三十条判决员因逃避或许因为逝世、开除等其他原因不能实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许指定该判决员的程序,选定或许指定代替的判决员。
代替的判决员选定或许指定后,由判决庭决议曾经进行过的悉数或部分审理是否需求从头进行。
第三节审理
第三十一条判决庭应当开庭审理案子。但经两边当事人恳求或许经征得两边当事人赞同,判决庭也以为不用开庭审理的,判决庭能够只根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三十二条判决案子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判决庭商判决委员会秘书处决议后,由秘书处于开庭前30天告诉两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能够恳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是否延期,由判决庭决议。
第三十三条第一次开庭审理今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告诉,不受30天期限的约束。
第三十四条由判决委员会受理的案子应当在北京进行审理,经判决委员会秘书长赞同,也能够在其他地址进行审理。
当事人约好判决地址的,判决案子的审理应当在约好的地址进行。
第三十五条判决庭开庭审理案子不公开进行,假如两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判决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不公开审理的案子,两边当事人及其判决署理人、证人、判决员、判决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判定人、判决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泄漏案子实体和程序进行的状况。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恳求、辩论和反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提出根据。判决庭以为必要时,能够自行查询现实,搜集根据。
判决庭自行查询现实,搜集根据时,以为有必要告诉两边当事人参与的,应及时告诉两边当事人参与,经告诉而一方或两边当事人不参与的,判决庭自行查询现实和搜集根据的举动不受其影响。
第三十八条根据应当在开庭时供当事人当庭质证,但两边当事人赞同书面审理或书面质证的在外。
当事人经判决庭答应在开庭后提交书面弥补根据的,判决庭应将书面根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给予提出定见的时机。
第三十九条判决庭能够就案子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许指定判定人进行判定,专家和判定人能够是我国或外国的组织或公民。
判决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也有责任向专家/判定人供给或出示任何有关材料、文件或产业、货品,以供专家/判定人审理、查验及/或判定。判决庭在复印或有用记载后,应及时交还当事人提交的原始根据。
第四十条专家陈述和判定陈述的副本,应发送给两边当事人,给予两边当事人对专家陈述和判定陈述提出定见的时机。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判定人参与开庭的,经判决庭赞同后,专家/判定人能够参与开庭,并在判决庭以为必要和适合的状况下就他们的陈述作出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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