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3:44(1)混杂行为 的确定
混杂行为是指运营者在商场运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方法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作虚伪表明、阐明或许诺,或不妥使用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许顾客发生误解,打乱商场次序、危害同业竞赛者的利益或许顾客利益的行为。 只要具有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杂行为:
1、行为人是从事商场买卖活动的运营者。
2、具有片面成心。混杂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商场出售量大的产品进行仿冒,它的本质便是掠取别人的运营优势,危害别人长时间构成的无形资产。因而,混杂行为是一种成心的不合理竞赛行为。
3、具有特定性。因为混杂行为是对商场中运营优势的掠取,因而,混杂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商场优势的运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产品上。
4、具有误导性。混杂者都不期望以自己的实在身份从事商场买卖活动,其从事混杂行为的目便是在于使买卖对方对其供给的产品或服务发生混杂或误解,然后承受其产品或服务,以此取得竞赛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的约束竞赛行为的确定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的约束竞赛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以架空其他运营者的公平竞赛行为。只要具有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的约束竞赛行为: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
2、行为危害的客体为其他运营者和顾客公平竞赛时机和对产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片面上具有架空其他运营者的差错。
4、行为人施行了强制买卖行为给其他运营者和顾客形成危害。
(3)政府机构的约束竞赛行为的确定
政府机构的约束竞赛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乱用行政权力,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以及约束其他运营者合理的运营活动,或许约束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商场以及约束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商场的行为。凡契合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合理竞赛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该行为主体不是运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含政府机关所属部分;
2、行为侵略的客体是商场上运营同类产品的运营者的公平买卖权和公平竞赛次序;
3、客观方面体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约束其他运营者合理的运营活动,或许约束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商场,或许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