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真该企业买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22:26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的一家工厂,咱们权且称为J厂,最近被2名职工告上了劳作裁定庭。当然,在维权认识高涨的今日,这并不算什么“大事”,但J厂的领导班子却对此十分重视,他们不明白,一向遵规遵法的工厂怎么会忽然被索赔将近20万的补偿! 无法之下,J厂的领导托付我接手了这个案子,现在案子现已进入二审程序。
工作的大致状况是这样,J厂的行政文员文某与生产线工头曹某是夫妻, 2人双双于2008年末先后因个人原因自动辞去职务,尔后不久他们向裁定委提出裁定,要求J厂补偿他们没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及二人加班费差额算计将近20万元。
J厂收集依据时发现,J厂与曹某签定了劳作合同,而与文某仅保存有一份试用期合同,合同上均约好了月薪制。一起他们又发现,文某作为行政文员,其责任包含签定和办理底层职工的劳作合同,且有时机接触到公章,而曹某的职务归于中层办理干部,其劳作合同由司理保管。 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述人文某和曹某起先称二人入厂后即未签定过劳作合同,在厂方提交了曹某的劳作合同后,逼不得已,二申述人在庭后拿出了一份曹某的“劳作合同”,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一栏有显着涂抹痕迹,经公司司理辨认,乃一份底层流水线职工报废的合同,经过人为变造而成。该“合同”并未约好月薪制,而注明晰“依法核算加班费”字样,与其他流水线职工的合同内容相一致。比照厂方提交的曹某的劳作合同,与该伪“合同”上的笔迹完全一致,均出自文某之手。J厂也提交了与文某同职位的其他几个在她入厂前后入职的文员的合同,证明仅有文某没有合同,怀疑是其窃取了她自己的合同。庭审后,裁定庭确定文某有签定、保管劳作合同的责任而成心漏签自己的合同,J厂不该对此承当责任,无须对其进行补偿。文某、曹某不服,一审再次申述,依然被判败诉。
后经J厂司理回想,他们的办理中的确存在着许多的缝隙,文员的权力过大,上层与基层缺少交流,所以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尔后,劳作合同、公章均由司理保管,坏处是大大加剧了司理的工作量,仅仅是二者权衡取其轻。
其实,从根本上处理这个问题也不是没有办法,而是要从准则上下手,拟定一套卓有成效、铿锵有力的规章准则,将劳作合同的签定与保管分隔,将文员、司理的责任细化,比方,公章的拿出需求一个批阅手续,再如,对合同进行编号,录入电脑办理等等。
一个企业,总会存在一些心怀叵测的“问题职工”,就拿签定劳作合同来讲,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及《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许多处于办理岗位的劳作者或忘掉,或成心,或真的被回绝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这些企业或不甘,或愤恨,或理亏地为劳作者“买单”。其实,经过准则建造,这种危险完全是能够被躲避的。不签劳作合同关于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经过准则监控悉数职工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