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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证 书(处理公民财产事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6:48
( )光律证字第 号
兹证明 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日,在咱们面前签署了《抛弃房子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1号)、(2011承字第2号)、《抛弃公司股权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3号)、(2011承字第4号)。
经查,上述当事人的签字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则;《抛弃房子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1号)、(2011承字第2号)、《抛弃公司股权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3号)、(2011承字第4号)上当事人的签名事实。
特此见证
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项天赐 XXX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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