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需要的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0:3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悉数财物别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交换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付出,完成企业的依法分立。现对分立过程中或许触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怎么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剖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规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物或许出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交税规模,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财物、负债搬运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财物(土地使用权、房子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而,企业分立不该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则,营业税的征收规模为有偿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物或许出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财物价值决议的,与企业出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物的行为彻底不同。因而,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规模,不该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则,增值税的征收规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企业分立不属于该交税规模,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财物、负债搬运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财物(存货、固定财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而,企业分立不该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13号)规则:“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兼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款、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交税规模,其间触及的货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规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规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企业分立触及的土地所有权搬运不属于土地增值税交税规模,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建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财物换股,因而,企业分立触及的土地搬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则: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则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财物应按公允价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承认承受财物的计税根底;(3)被分立企业持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持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本不得彼此结转补偿。
例如,某企业a预备分立为a和b,也便是存续分立方法(不满足特别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刻,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的财物比方土地、固定财物、存货、出资等,均需要依照公允价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b企业获得这些财物计税根底也按公允价值承认;
a企业的股东获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付出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出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赢利能够免税);
a和b企业的亏本不得相互结转补偿。
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则:“企业发作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持续存在,应依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则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交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悉数财物的计税根底以及评价组织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
(三)企业债款处理或归属状况阐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则:“企业分立,分立企业触及享用《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则中就企业全体(即悉数出产经营所得)享用的税收优惠过渡方针没有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用完的税收优惠,依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规则履行;刊出的被分立企业未享用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继承;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继承或从头享用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依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则和税收优惠过渡方针中就企业有关出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用的税收优惠继承问题,依照《施行法令》第八十九条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