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合同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22:1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是一件具有深远前史意义的大事。共同合同法的出台,将完毕我国长时间以来调整合同联系“三法鼎峙”的局势,为相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交往活动供给共同的、根本的法令依据,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归入法制的轨迹。为此,咱们急迫地期待着我国共同合同法的提前出台。为确保出台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切实可行,真实契合我国的实践,谨就合同立法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谈几点浅薄的观念,愿与法令界同仁商讨,并供立法参阅。一、关于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当今年代,在改革开放的我国,起草、拟定合同法,毫无疑问,有必要广泛参阅、学习世界各国合同立法的成功经历,当然也不能疏忽同我国业已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接轨。因而,任何凭空捏造的建议和盲目排外的观念都是不能承受的。但是,在广泛参阅和学习各国合同立法成功经历的一起,还有必要清晰合同立法是在拟定国内法,而不是在起草国际公约。因而,不只不能以法典草案是否与他国立法和国际公约保持共同,作为点评立法是否成功的规范,一起,还有必要保存或认可那些虽与他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并不共同,但契合我国国情的商事买卖习气与规矩。我以为点评一部法典是否成功的规范只能是该部法典在我国的可行性,即是否精确、切实地反映了我国的详细国情,而不在于它究竟承受了多少他国立法的所谓经历,因为全部经历都具有空间或地域的局限性、时间或前史的局限性以及法令准则与法令文化背景的局限性。就立足于本国国情与吸收学习他国立法经历的联系而言,立足于本国国情是第一位的,而吸收学习则只能是第二位的。只要这样,才会不失却立法之本,才会使我国法令具有并非刻意寻求的而是源于国情天然衍生的特征,并以此自立于世界各国合同立法之林。据此,笔者以为,我国合同立法有必要遵从的指导思想只能是脚踏实地,亦即有必要契合我国的实践。合同立法要成为国内法并真实契合我国的实践,首要,不能疏忽对我国合同实践经历的总结。在长时间的经济交往活动中,特别是在近二十年来的合同实践中,我国在合同立法、司法、法律等诸方面都现已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历,并形成了一些契合国情且卓有成效的合同准则。对这些成功的经历和有用的合同准则,绝不能轻易地予以扔掉。更不能以我国的合同准则与他国合同准则的差异,便随意地否定我国的成功作法而顺从别人。前史证明,即使是商业习气,也会因民族、地域、国情的不同而异其旨趣。我国合同立法的燃眉之急不只仅是吸收学习他国的立法经历,更需求自我总结和自我扬弃,然后一项作业恰恰是咱们的薄弱环节,亟需在合同立法的过程中予以加强。其次,合同立法要成为国内法并真实契合我国的实践,还有必要总结我国的司法审判经历。自《经济合同法》施行以来,我国的各级法院和裁定组织审理了很多的合同纠纷案件,法官、裁定员和律师们关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成功之处及其存在的缺点最有发言权。要拟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合同法,离不开各级法院的法官、裁定员和律师的广泛参加,这是合同立法得以成功的最根本的确保。最终,合同立法要成为国内法并真实契合我国的实践,关于学习英美法有必要采纳慎之又慎的情绪。这不只是因为我国的立法编制和立法技能与大陆法更为挨近,更首要的是因为英美法的运转有必要有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共同的司法准则,而这一点正是我国所不具备的。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已证明,英美法中的许多规矩离开了与其相适应的司法准则,在实践中就会歪曲变形,甚至会呈现惊人的异化,与立法者的寻求各走各路。这正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吸收英美法准则而罕见建树的原因地点。因为英美法国家的合同原理、合同准则、合同规矩乃至于合同术语与我国反差甚大,故而在拟定合同法时,不只不宜很多学习,便是学习其某一详细规矩,我以为也要放在我国的司法准则下反复推敲、权衡利弊,勿为其在特定司法准则下的灵活性所利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