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最长期限之浅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6:01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同行政复议案子,虽然最终市政府法制办以行政复议恳求超越复议期限为由对行政复议恳求不予受理,但笔者以为本案行政复议恳求是否超越复议期限值得进一步讨论。案情简介:2007年6月份,甲公司将某住宅楼开发项目发包给乙公司承建,挂靠在乙公司名下的实践承包人丙将工程转包给丁,丁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戊,戊雇请己到该工地打工,己的薪酬由戊发放。2007年9月,己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后己以甲公司为被恳求人向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恳求工伤确定,2008年1月30日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书,确定己归于工伤,并将工伤确定决议书经过挂号信邮递给甲公司。该案于2008年8月进入劳作争议裁定程序,9月2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在案子已进行诉讼程序,一审没有宣判。经查询,该邮件的签收人不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确定档案中只要邮出的邮递凭据,没有送达回证和挂号信回执。2009年3月26日,甲公司向市政府法制办恳求行政复议,恳求吊销该工伤确定决议书,3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以行政复议恳求超越复议恳求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议书,甲公司不服现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剖析:笔者以为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需求处理,一是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送达行为是否有用?二是送达无效时,甲公司恳求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是多长?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以为,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送达行为是无效的,依法不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理由如下: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80条、84条的规则,法律文书首先应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能够邮递送达,这些方法均无法送达时,才能够公告送达。很显然,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在能够将工伤确定决议书直接送达而不直接送达,而采纳邮递送达的方法有悖法律规则。2、退一步而言,即便能够邮递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5条、《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第15条第1款第3项规则,也应该有送达回证或挂号信回执或邮件签收单,方能承认法律文书现已送达给受送达人,而不是将法律文书邮递出去就意味着送达责任实行结束。3、该邮件的实践签收人不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其他单位的职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该邮件的实践签收人无权代表甲公司签收该邮件,其签收行为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送达行为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甲公司不知道该工伤确定决议书。关于第二个问题。《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则的一般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自公民、法人及或他安排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核算。笔者以为,《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则的60天复议期限是针对行政机关现已合法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清晰“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的状况,而不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知道”的状况。行政管理相对人不知道或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景象不受《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则的60天的期限约束。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96条之所以规则是“知道”,而不是“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是因为立法机关考虑到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这是行政机关有必要严厉实行的强制性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第15条第2款进一步对此进行了清晰:“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且工伤确定决议书中交待权力救济时的遣词是“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恳求行政复议,而不是“知道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恳求行政复议,故笔者以为,《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则的60天复议期限是针对行政机关现已合法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现已收到法律文书、清晰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的状况,而不包括行政机关没有依法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而是经过其他途径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