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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船使用税的处罚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1:26

车船使用税的处分是怎么规则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⑴凡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规则的车船使用税会集征收期限内未处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期限在四月底前改正,一起属应税车辆的应补缴税款,除按应交税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并在二千元以内处以其应交税额两倍的罚款;属免税车辆的,对比应税车辆的计税规范,在二千元以内处以其一倍的罚款。
⑵对超越四月底改正期限未改正的,属应税车辆的,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在一万元以下处以其应交税款四倍的罚款;属免税车辆的,可对比应税车辆的计税规范在一万元以下处以其应交税款两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处以其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对新置办的车辆应在收取车牌后三十日期限内处理纳(免)税申报手续,对超越此期限后三十日内改正的,对比以上第一款规则给予处分;对超越申报交税期限三十日后仍未处理纳(免)税申报手续的,对比以上第二款规则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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