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8:38
劳作争议裁定案子的特别审理,是指处理发作争议员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团体劳作争议案子时,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组成特别裁定庭进行审理的活动。《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第7章对案子特别争议申述作出以下特别规定:(1)裁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团体劳作争议申述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在作出受理决议的一起组成特别裁定庭,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陈述.特别裁定庭由3名以上裁定员奇数组成。(2)县级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将其受理的团体劳作争议案子报请市(地、州、盟)裁定委员会处理。(3)特别裁定庭处理团体劳作争议案子,实施就地就近的准则,开庭场所可设在发作争议的用人单位或其他便于办案的当地。(4)特别裁定庭处理团体劳作争议案子,自组成裁定庭之日起15日内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经报裁定委员会同意,能够恰当延期,但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15日。(5)调解书或裁决书可直接送达,也可用"公告"方式发布。(6)特别裁定庭处理团体劳作争议的成果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陈述。这主要是考虑到员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作争议一般来说比较杂乱,处理欠好,简单形成社会不安靖。因而,处理团体劳作争议应特别注意敏捷、及时,获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