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起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4:25
承揽乡村土地的时分要签定转让承揽合同,签定合同后两边要履行合同的约好,但在实践中并不是签定合同就有用的,假如呈现合同无效的状况,那么乡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申述状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乡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申述状
民事申述书
原告: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乡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村主任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世,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乡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案由:承认合同无效胶葛
诉讼请求:
一.承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20日签定的《承揽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交还不合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付出原告不合法占用土地期间运用费 元;
四.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现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兼并后在原校园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位。被告在未举行村两委会、乡民或许乡民代表会议,未采纳叫行等方法发包的状况下,以非正常手法不合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运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不合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阔乡民中形成了极坏的影响,严峻扰乱了本村的土地承揽次序,乡民定见一向很大。2011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标准本村土地承揽次序,遵循镇领导指示,经寻求乡民代表定见,共同决议对该土地叫行发包,但是,被告此刻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揽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以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歹意勾结的状况下,经过诈骗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构成的合同,损害了广阔乡民的集体利益;一起,本合同是在未举行村两委会及乡民或许乡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背乡民民主议定准则的状况下而签定,也损害了广阔乡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令的规则,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述,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乡民委员会
2012年7月9日
二、土地承揽流通合同无效的景象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而签定的合同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八条规则“承揽方采纳转让方法流通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经发包方赞同后,当事人能够要求及时处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刊出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规则“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依据法令规则,以转让方法流通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才干有用,不然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赞同或追认,无处置权人私自流通别人承揽土地的流通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
在乡村存在许多无处置权人流通别人土地的景象,比方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别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播种的地包给别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别人或过户到自已名劣等景象。这些状况都归于无处置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置别人产业的行为,假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置权人签定的土地流通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3、承揽方以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这抵债的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规则“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赔偿债款的,应当确定无效。对因而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在乡村,有的农人朋友为了告贷把土地典当出去签定一个典当告贷合同,还有一些农人朋友告贷到期归还不上了就签定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归还告贷,依照法令规则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乡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申述状
民事申述书
原告: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乡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村主任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世,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乡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案由:承认合同无效胶葛
诉讼请求:
一.承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20日签定的《承揽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交还不合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付出原告不合法占用土地期间运用费 元;
四.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现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兼并后在原校园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位。被告在未举行村两委会、乡民或许乡民代表会议,未采纳叫行等方法发包的状况下,以非正常手法不合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运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不合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阔乡民中形成了极坏的影响,严峻扰乱了本村的土地承揽次序,乡民定见一向很大。2011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标准本村土地承揽次序,遵循镇领导指示,经寻求乡民代表定见,共同决议对该土地叫行发包,但是,被告此刻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揽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以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歹意勾结的状况下,经过诈骗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构成的合同,损害了广阔乡民的集体利益;一起,本合同是在未举行村两委会及乡民或许乡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背乡民民主议定准则的状况下而签定,也损害了广阔乡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令的规则,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述,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乡民委员会
2012年7月9日
二、土地承揽流通合同无效的景象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而签定的合同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八条规则“承揽方采纳转让方法流通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经发包方赞同后,当事人能够要求及时处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刊出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规则“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依据法令规则,以转让方法流通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才干有用,不然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赞同或追认,无处置权人私自流通别人承揽土地的流通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
在乡村存在许多无处置权人流通别人土地的景象,比方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别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播种的地包给别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别人或过户到自已名劣等景象。这些状况都归于无处置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置别人产业的行为,假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置权人签定的土地流通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3、承揽方以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这抵债的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规则“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赔偿债款的,应当确定无效。对因而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在乡村,有的农人朋友为了告贷把土地典当出去签定一个典当告贷合同,还有一些农人朋友告贷到期归还不上了就签定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归还告贷,依照法令规则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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