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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借他人名义登记 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2:26

    [案情]    1994年7月2日,时年18周岁的彝族女青年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人朱某挂号成婚。1995年生一男孩。1999年7月,阿右离家出走,并于2003年5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其与朱某的婚姻联系无效。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认存在四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胶葛。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处理成婚挂号时年仅18周岁,未到达法定婚龄,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则,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案应定为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胶葛。理由是阿右某某在与朱某处理成婚挂号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且两人施行了招摇撞骗的诈骗行为获得成婚挂号,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免除其不合法同居联系。    第三种定见以为,该案应定为吊销婚姻胶葛。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处理成婚挂号时未到达法定婚龄,是以招摇撞骗的手法获得成婚挂号,其方式要件和本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予吊销。    第四种定见以为,尽管阿右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胶葛,也不是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胶葛,应定为离婚胶葛。    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则,未到法定婚龄成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右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年方18岁,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其在申述时现已27岁,无效婚姻的景象现已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受钳制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钳制成婚的景象,因而,阿右不能行使吊销权。    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本案中阿右于1994年7月2日与朱某处理成婚挂号,虽是招摇撞骗获得,但并非“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而,该案不能以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立案。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认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定见》规则:“凡属下列景象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其间第4条内容便是“一方诈骗对方,或许在成婚挂号时招摇撞骗,骗得《成婚证》的。”阿右与朱某以招摇撞骗的手法骗得成婚挂号证,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规范之一,而不是确认婚姻无效或可吊销的规范。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建议的法律联系的性质或许民事行为的效能与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现实作出的确认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变诉讼恳求。”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来确认案子的开始案由,但应当依据查验的案子现实确认案子的终究案由。阿右在诉状中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和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人民法院查验不属婚姻无效和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景象的,应奉告阿右能够将自己的诉讼恳求改变为与朱某离婚。    综上所述,该案案由宜定为离婚胶葛,法院按离婚案子进行处理较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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