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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用暴力威胁借钱未成,是否构成抢劫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2:54

【正文】
案 情
2006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纠合多人,别离乘坐两辆轿车窜至某村,将该村村支书沈某的头蒙住,强行带到山上偏远无人处,持砍刀、手枪等作案工具要挟要将沈某活埋,向沈某强行索要10万元,并宣称是告贷,今后要偿还。后经沈某求饶,两边谈至3万元。马某当场给沈某打了张“今借到沈某叁万元整,三个月内偿还”的欠条。随后,马某将沈某送下山,找了辆出租车,让司机和沈某一起去取钱,并要挟其不得报警。沈某借机脱死后报警,马某在等候取款时被警方捕获。
分 析
1.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本案被告人马某的行为,首要存在一个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然后才是构成何罪的问题。便是否构成违法而言,首要触及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否归于强制性告贷。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宣称是告贷,而且也的确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假如仅仅是在告贷傍边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行为人片面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则不构成违法。只要以告贷为名,实际上是以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为手法而非法占有别人资产,马某的行为才构成违法。当然,在本案中判别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否告贷,不能仅仅凭其口头宣称,也不能光看欠条,而是要看是否存在其他依据,例如事前和别人是怎么商议的、是否存在急需用款的事由以及偿还的可能性等,依据以上情况加以归纳判别。
假如本案被告人马某的确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告贷仅仅一种托言罢了,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剖析马某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这儿首要触及劫持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这3个罪名,我选用排除法,逐一加以证明。
2.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则,劫持罪存在3种景象:一是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二是劫持别人作为人质;三是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儿。本案触及的是劫持罪的第一种景象,也便是一般所说的劫持勒赎。在刑法理论上,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的劫持罪,其劫持手法是指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将别人予以劫持或许以实力操控,对此并无争议。但勒索资产的对象是谁,因为法律规则未予清晰,实践中容易发生误解。应该说,劫持罪的勒索资产并非向劫持人自己勒索资产,而是使用被劫持人的亲属或许别人对被劫持人安危的担忧而向被劫持人以外的其别人勒索资产,这也正是劫持勒赎的意义地点。在本案中,马某对被害人沈某使用暴力将其劫持,这一行为在外观上与劫持罪是相同的。但马某并没有扣押沈某为人质并向其亲属勒索资产,而是向被害人沈某自己勒索资产,因此马某的行为不符合劫持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此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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