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运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6:33《规矩》对电子暗码的运用,使作为物权凭据的电子提单的转让成为可能。依照该规矩第7、8条规矩,在选用电子提单时,发货人和承运人有必要事前约好,他们将用电子方法进行通讯,并将运用电子提单而不运用书面提单,这是运用该规矩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经过对电子提单的暗码的转让来替代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到达相同的意图。其详细进程是:承运人在接收到发货人的货品之后,应该依照发货人阐明的电子地址给予发货人已接收到货品的电子告诉(其间包含赞同日后传输的暗码),发货人有必要向承运人承认该收讯;依据该电子信息,发货人便成为持有人。
《规矩》在处理电子数据与书面的联系时,选用了“功用同等”(functional equivalent)准则。依据第11条规矩,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尔后一切采用本程序的当事方均赞同载于计算机数据储藏中,可用人类言语在屏幕上显现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承认的电子数据将满意任何国内法或本地法,习气或实践规矩运送合同有必要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采用上述规矩,一切当事方将被以为业已赞同不再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