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1:29裁决成为处理出资争议最常用而有用的手法。裁决有国家裁决与世界裁决,有暂时裁决与常设裁决。暂时裁决指由两边当事人根据协议直接指定裁决人,自行组成裁决庭进行判决,争议处理完毕,即主动闭幕。常设裁决指由常设裁决安排进行判决,有固定安排和裁决规矩,有的还备有裁决员名册,供当事人挑选,能为当事人供给较多的裁决便利,具有稳定性。一般倾向于使用常设裁决安排处理争议。常设裁决安排有国家裁决安排和世界裁决安排 。在世界上较有名誉的国家裁决安排,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裁决院、伦敦裁决院、美国裁决协会、中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等。出资争议,一般采纳在东道国裁决安排裁决,但也可根据当事人赞同挑选第三国裁决或提交世界裁决。世界商事裁决常设安排,有巴黎世界商会裁决院、处理出资争端世界中心。此外,《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裁决规矩》,已为不少国家和地区裁决安排所选用,有较大世界影响,但无裁决安排。
出资争议裁决程序根据两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而开端 。裁决协议指当事人关于裁决的合意,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或事先在出资契约中订有裁决条款,或争议发生后,两边赞同将争议交给裁决。裁决协议有扫除司法统辖的效能。裁决协议的内容,首要包含裁决地址、裁决安排、裁决程序和规矩、适用的法令及判决的效能等。此外,提交裁决的根据,还见之于国内立法规则及两边出资维护协议。挑选并适用什么法令作为裁决判决的准据法。
一般有下列几种挑选:
①国内法,包含东道国、出资者本国或第三国的国内法;②世界法;③一般法令准则;④公允与仁慈准则。关于法令的适用问题 ,准则上由两边当事人在出资契约中约好。如契约没有订明争议应适用的法令,则适用与出资契约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令,或适用裁决地的法令,或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令 ,或适用世界法。一般以适用东道国法令较为允当。裁决裁决有结局效能,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