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合同能自行终止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4:55案情简介
李某于1977年开端参加作业,自1994年起就在某租借汽车有限公司作业。2000年1月,李某与租借汽车公司再次,合同期限自2000 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李某患沉痾住院医治,同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后,李某遵循医师的 吩咐定时复查、医治,一向处在病休期间,未再上班。2002年12月25日,租借汽车公司作出了《停止李某的告诉》并送达了李某,李某不同意停止 劳作合同,两边发作争议。租借汽车公司以为,李某长时刻不作业,并且据其病况,今后长时刻无法从事相关作业,因而其有权在合同即将到期前,即便自己提早作出停止劳作合同 的做法不对,即便根据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即在2002年12月31日那天劳作合同也自行停止。李某不同意租借汽车公司的观点,他以为自己不能进行劳作是 处在病假期,并非成心不参加作业,且租借汽车公司在合同没有到期前就,这是违约的,也不符合法令的规则;别的,因为自己现已在该公司作业现已 达8年之久,有权要求与租借汽车公司签定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因而要求公司回收停止的告诉书,并且要求与租借汽车公司签定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两边不能洽谈处理,李某向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付出病休薪酬、医疗费等,并要求签定无固定时劳作合同。裁定委员会判定租借汽车公司付出病假薪酬一次性付出医药费等。两边不服,于2003年8月申述到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中关于租借汽车公司单方面停止劳作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建立的问题比较好了解,也应该不会有什么大的争议。租借汽车公司在劳作合同停止前作出了《停止李某劳作合同的告诉》,着便是租借汽车公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这种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做法明显没有法令根据。
《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假如 要求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须有以下情节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2、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峻渎职,营私舞 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重危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1、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2、劳作者不能担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3、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 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则能够看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有必要要有约好或许法定条件才行。因而,本案中的租借汽车公 司尽管只提早了几天时刻免除劳作合同并没有法定的根据,因而,租借汽车公司作出停止合同的决议是无效的。关于本案中的要害的问题是,李某与租借汽车公司之间的劳作合同是否依照合同的约好在2002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仍是持续有用,仍是其他的什么情 况?这儿牵涉到医疗期限对劳作合同期限的影响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规则,劳作者在医疗期内,劳作合同期满的,归于劳作合同顺延的状况,并不依照合同约好自行停止。
《劳作法》第29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1、患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 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2、患病或许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原劳作部《关于遵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4条规则,劳作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作,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 得停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的期限应主动接连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停止。那么,何为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停止作业看病歇息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的时限。
原劳作部《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 (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根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和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给予三个月到 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践作业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践作业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 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 月。”其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十二个月 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 别的根据劳作部关于遵循《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的告诉 (劳部发[1995]236号)的定见:“医疗期核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端,累计核算。如:应享用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假如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承认,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 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期和法定节日包含在内。
在本案中,李某与租借汽车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的届满日为2002年12月31日,但因李某处于病休,应考虑和承认其医疗期。李某自1977年参加作业, 实践作业年限在10年以上,在租借汽车公司作业8年,根据上述原劳作部的规则其医疗期应为9个月,并自2002年8月1日开端住院医治之日起在15个月内 即至2003年11月1日累计核算。李某住院自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尔后遵医嘱未上班而定时复查、医治和疗养。由此,李某9个月的 医疗期应至2003年5月1日届满,因而李某与租借汽车公司的劳作合同也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方能停止,几劳作合同应于2003年5月1日停止,而不是 2002年12月31日。因而,有关李某与租借汽车之间的病假薪酬、医疗费用等费用的胶葛也应该根据这一期限来承认。至于李某提出与租借汽车公司签定应具有必定的条件。
《劳作法》第25条第2款规则 :“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当 事人两边同意接连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因而,李某不符合缔结无固定时限合同的条件,这一恳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撑
裁判成果
两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租借汽车公司单方面停止劳作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建立;二是两边的劳作合同联系是否持续存在。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签定的劳作合同为有用合同;李某在实行劳作合同期间患病的医疗期满时刻为2003年5月;租借汽车公司在李某医疗期届满前作出与李某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不妥,应予吊销,并且以为两边的劳作联系依然存续;并依此作出了判定。后租借汽车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租借汽车公司与李某签定的劳作期限尽管至2002年12月31日届满,但李某尚处在病休期间,应承认其医疗期,劳作合同的 期限应当顺延至李某的医疗期期满,租借汽车公司《停止李某劳作合同的告诉》应予吊销。但一审判定确定李某与租借汽车公司的劳作联系依然存续不妥,二审法院 将予以纠正,并作出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