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式要力求简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8:14
——对承继类要素式公证书的考虑与商讨
广西容县公证处 李开恒 李春潮
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作业辅导司(2008)司律公字019号《关于印发承继类强制执行类公证书和法令定见书格局的告诉》,要求对承继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仔细安排实施”。咱们在数量较大的承继类公证的实施使用进程中,发现不少问题,很有感受。经重复考虑,特提出商讨定见。
一、“请求人”的定位规模,没有必要将悉数承继人都书列进去。
以法定承继为例,按照格局,只需是法定承继人,都要列进去(见“参阅格局一”的“请求人”及“四”。而在申办公证时,往往有一部分承继人早现已过不同的办法标明抛弃承继权的。比方:身在外地的承继人已到所在地公证处处理了抛弃承继权公证,最终只需三两个乃至只需一个承继人来公证处申办公证。对抛弃承继权的人,就没有必要再将其列为“请求人”书写进公证书中去。由于他们并未“请求”处理公证,而是现已标明抛弃承继。
即使是许多承继人一同来到公证处,也宣称要申办公证,但在问询进程中有一些人标明抛弃承继;对抛弃承继的这些人,也没有必要再将其作为“请求人”写进公证书中去。由于他们到来仅仅标明抛弃承继,而不是要求公证其承继或公证其抛弃承继。
所以咱们认为:作为承继权公证的“请求人”只能是要求承继遗产的承继人本身或他的托付代理人及监护人,抛弃承继权的人不应再作为请求人,其抛弃承继的现实仅仅作为公证员查实的内容写进公证书去即可。这是由“请求人”的定位所决议的。对标明抛弃承继的人,假如坚持要处理公证,应向他们阐明只能按其抛弃承继的意思标明作为“请求人”另行公证,另收公证费;这才契合“一事一证”的准则。假如一定要着重作为“请求人”悉数列进去的话,按本来的格局以“承继人”定位的,却是能够;但作为“请求人”定位就不行了。由于两者的概念和内在彻底不同。
趁便说,新公布通用格局和参阅款式都这样编列:请求人/代理人/被承继人/公证事项,这儿的“被承继人”称谓在“公证事项”之前呈现,不只让人感到突兀,并且带有原格局的浓重痕迹。咱们认为要么撤销这个称谓的编列,要么改称为“被请求人”会稍为好些,这是由“请求人”的定位及其性质所决议的。
二、“查明如下现实”的表述与现实和法令不符,且对公证组织埋下了危险和危险。
咱们都知道:公证组织作为国家机关的时分,是享有查询权的。公证法公布实施后,公证组织不再是国家机关,因而不再赋予“查询”权,而只需“核实”权。这样一来,“查询”权和“核实”权都进入了立法程序,并且被法令承认下来。但怎样才算“核实”?“核实”权和“查询”权的法令地位、法令职责又怎样?二者有何差异联络?至今没有清晰!而处理公证的程序,并非象法院审案的“法庭(庭审)查询”那样,由当事人举证,对方认证或质证,然后承认现实,而是对公证请求人提交的根据资料进行检查,通过对请求人及好坏关系人的问询或通过电话、到公证请求人住所地进行核实,然后承认现实的。因而,法院通过庭检查询就可称“查明”现实,而没有“查询”权的公证组织怎么去“查明”?公证组织的“查”仅仅“检查”的“查”,而不是“查询”的“查”;公证处承认的现实仅仅“核实”的现实而不是“查询”“查明”的现实。所以,只需“检查”权、“核实”权,而没有“查询”权的公证组织也称“查明”现实,明显底气不足。假如通过“检查”,“核实”之后依然失实呢(实践中也有过这种状况)?公证组织和公证员的“过错”职责就更大,而需承当“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①的危险也就更大了;不如老格局“安全”!因而,咱们认为“查明如下现实”的表述办法与现实和法令规则不符,与公证的功能、责权相对立。咱们认为:能够表述为“经审阅承认如下现实”,或(真实留恋“查明”的表述办法)可表述为“经审阅清晰如下现实”,等等,较为恰当。
三、公证组织及公证员对公证的产业是否为“合法产业”无本质检查权,在公证证词中不宜直接称之为“合法产业”。
公证业内人士都清楚:公证检查主要是方法检查。比方或人是否为成年人,咱们只能从其供给的身份证、户口本记载来检查判别,而无权从其身体本质状况进行判定判别。经检查、核实其身份证、户口本是真实的,那么其内容记载的是否已满18岁的状况就判别为真实的。公证处对公证请求人供给的产业凭据的检查也是这样:只需权力证书真实无伪,其记载的产业内容也便是权力人的合法产业了。至于本质上是不是合法产业,不只法令没有赋予公证组织及其人员享有这种权力,并且也没有清晰要求进行这种承认。它究竟是否为“合法产业”,是司法部分或其他相关部分的权限规模。比方:或人具有的房地产、存款,挂号部分已给其挂号发证和银行已给其宣布存单和存折,便是其“合法产业”了;咱们公证组织及公证人员也当然应该承认这种现实。但本质上是否为其“合法产业”?仍是私运所得、纳贿所得、偷盗所得、掠夺所得?不到事发之日,挂号发证部分和银行金融组织是不知道的;公证组织及公证人员当然也不知道。房管部分对当事人的买受房地产行为进行挂号发证,银行对当事人拿钱来就给存储并宣布存款凭据;他们无权也无由去检查或要求相关部分出具为合法产业的证明才给处理。但假如是在公证书中言之凿凿写明为“合法产业”,在若干年后事发发现是“私运”所得,“纳贿”所得、“偷盗”所得,“掠夺”所得,公证组织及公证员该咋办?不就又要承当“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了吗。因而,咱们认为没有必要在公证书中对请求人请求承继的产业写明为“合法产业”。假如真实想为此而“体现”一下,也应当不怕罗嗦、冗杂,在公证书中陈明“至本公证书出具时止,未发现被承继人逝世时留传的产业为违法所得”,才能为公证组织和公证员保证无虞。
四、对遗产数额的多寡也无必要详细写明,承认请求人享有承继权已满足无余。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个人产业外,但凡共有产业,详细共有人占多少比例不是一望而知就能辨明的。就如夫妻共有产业,也并非便是每人一半。由于共有产业有一起共有与按份共有之分。夫妻任何一方逝世后,“一半为死者遗产”的景象只存在于夫妻产业制的一种,即夫妻一起共有产业制之中。而对婚前产业或对婚内产业进行约好的夫妻产业制傍边,就不定是“一半为死者遗产”了。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不动产产业中,爸爸妈妈、爱人,子女乃至更大规模的家庭成员均作为房地产的共有人,已书列于房地产权力证书中。任一详细共有人逝世后,遗产比例是多少?有约好的就按约好,没有约好就按不同详细状况而定。因而,在一般状况下,遗产的多寡应由权力人自行界定,公证处不用作出界定;只承认产业权力证书中死者“自己比例”为遗产就能够了。要不,就不是“承继权公证”,而是“承认遗产比例公证”了。
即使是“一半为死者遗产”的承继权公证,也没有必要在公证书中标明“一半为死者遗产”。最明显的比如是:为收取银行存款而申办的承继权公证,假如在公证书中标明“一半为死者遗产”,由若干个承继人承继收取,那么另一半又怎样处理呢?“我”银行不许收取,“你”公证处是否又要别的出具一份产业所有权的公证书,才能让权力人收取呢?银行就质询过这样的问题。因而,公证组织只需证明承继权而不要对遗产多寡作出详细确定,这也应该是“自我维护”的一个好办法。要不,一经承认有误,当事人提出异议乃至争议,公证组织就会被卷进去,这是没有必要且彻底可能防止的。
还有,在新颁“参阅款式一”中,正文的最终一个括号内“根据承继人之间就切割遗产达到的协议,被承继人戊的遗产由XXX、XXX承继”来承认“遗产比例”的做法,不契合“一事一证”的准则;应在处理承继权公证之后,另办“遗产切割协议”公证。
五、格局引证了较多的法令条文作为承继的根据却仍不是承认承继权的悉数规则,咱们认为也没有这个必要。
关于承认承继权,主要根据承继法,但还有许多法令法规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则,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所以,很难顾及“全面”。而关于公证请求人来说,他们只垂青成果,并不大关怀进程和规则。写得再多,他们也不讲究第几条规则是什么内容。何况,罗列的条文越多,越详细,呈现疏忽乃至过失的几率就越高。经咱们电话打听公证从业人员的定见,大多数都认为没有必要引证那么多条文,且认为比不上原格局的概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及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那样简捷明晰。咱们对此深有同感。
综上所述,承继类要素式公证书,在“请求人”的定位规模,“查明如下现实”的表述办法,“合法产业”直接写进公证证词(内容),以及标明“遗产”在共有产业中所占的数额,引证详细的法令条文作为承继根据等等,比起本来的一般格局,都似有不当、值得商讨的必要。
咱们认为,不论选用什么要式、格局,其宗旨应该是短小精悍、简洁明晰。假如新的要式、格局越来越繁琐、冗长、不流畅、洋洋洒洒,不只浪费资源、增大司法本钱,并且呈现错误、讹夺及需求承当职责的危险都会大得多;这是没有必要的。究竟,公证书这种司法文书不象判决书,它具有自己的特色。咱们的开始感觉是:承继类公证书的本来格局已很不错;假如真实要选用要素式,若模仿“招标招标”类的格局比较好。②不知道咱们的同行、搭档们是否认为然?
广西容县公证处 李开恒 李春潮
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作业辅导司(2008)司律公字019号《关于印发承继类强制执行类公证书和法令定见书格局的告诉》,要求对承继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仔细安排实施”。咱们在数量较大的承继类公证的实施使用进程中,发现不少问题,很有感受。经重复考虑,特提出商讨定见。
一、“请求人”的定位规模,没有必要将悉数承继人都书列进去。
以法定承继为例,按照格局,只需是法定承继人,都要列进去(见“参阅格局一”的“请求人”及“四”。而在申办公证时,往往有一部分承继人早现已过不同的办法标明抛弃承继权的。比方:身在外地的承继人已到所在地公证处处理了抛弃承继权公证,最终只需三两个乃至只需一个承继人来公证处申办公证。对抛弃承继权的人,就没有必要再将其列为“请求人”书写进公证书中去。由于他们并未“请求”处理公证,而是现已标明抛弃承继。
即使是许多承继人一同来到公证处,也宣称要申办公证,但在问询进程中有一些人标明抛弃承继;对抛弃承继的这些人,也没有必要再将其作为“请求人”写进公证书中去。由于他们到来仅仅标明抛弃承继,而不是要求公证其承继或公证其抛弃承继。
所以咱们认为:作为承继权公证的“请求人”只能是要求承继遗产的承继人本身或他的托付代理人及监护人,抛弃承继权的人不应再作为请求人,其抛弃承继的现实仅仅作为公证员查实的内容写进公证书去即可。这是由“请求人”的定位所决议的。对标明抛弃承继的人,假如坚持要处理公证,应向他们阐明只能按其抛弃承继的意思标明作为“请求人”另行公证,另收公证费;这才契合“一事一证”的准则。假如一定要着重作为“请求人”悉数列进去的话,按本来的格局以“承继人”定位的,却是能够;但作为“请求人”定位就不行了。由于两者的概念和内在彻底不同。
趁便说,新公布通用格局和参阅款式都这样编列:请求人/代理人/被承继人/公证事项,这儿的“被承继人”称谓在“公证事项”之前呈现,不只让人感到突兀,并且带有原格局的浓重痕迹。咱们认为要么撤销这个称谓的编列,要么改称为“被请求人”会稍为好些,这是由“请求人”的定位及其性质所决议的。
二、“查明如下现实”的表述与现实和法令不符,且对公证组织埋下了危险和危险。
咱们都知道:公证组织作为国家机关的时分,是享有查询权的。公证法公布实施后,公证组织不再是国家机关,因而不再赋予“查询”权,而只需“核实”权。这样一来,“查询”权和“核实”权都进入了立法程序,并且被法令承认下来。但怎样才算“核实”?“核实”权和“查询”权的法令地位、法令职责又怎样?二者有何差异联络?至今没有清晰!而处理公证的程序,并非象法院审案的“法庭(庭审)查询”那样,由当事人举证,对方认证或质证,然后承认现实,而是对公证请求人提交的根据资料进行检查,通过对请求人及好坏关系人的问询或通过电话、到公证请求人住所地进行核实,然后承认现实的。因而,法院通过庭检查询就可称“查明”现实,而没有“查询”权的公证组织怎么去“查明”?公证组织的“查”仅仅“检查”的“查”,而不是“查询”的“查”;公证处承认的现实仅仅“核实”的现实而不是“查询”“查明”的现实。所以,只需“检查”权、“核实”权,而没有“查询”权的公证组织也称“查明”现实,明显底气不足。假如通过“检查”,“核实”之后依然失实呢(实践中也有过这种状况)?公证组织和公证员的“过错”职责就更大,而需承当“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①的危险也就更大了;不如老格局“安全”!因而,咱们认为“查明如下现实”的表述办法与现实和法令规则不符,与公证的功能、责权相对立。咱们认为:能够表述为“经审阅承认如下现实”,或(真实留恋“查明”的表述办法)可表述为“经审阅清晰如下现实”,等等,较为恰当。
三、公证组织及公证员对公证的产业是否为“合法产业”无本质检查权,在公证证词中不宜直接称之为“合法产业”。
公证业内人士都清楚:公证检查主要是方法检查。比方或人是否为成年人,咱们只能从其供给的身份证、户口本记载来检查判别,而无权从其身体本质状况进行判定判别。经检查、核实其身份证、户口本是真实的,那么其内容记载的是否已满18岁的状况就判别为真实的。公证处对公证请求人供给的产业凭据的检查也是这样:只需权力证书真实无伪,其记载的产业内容也便是权力人的合法产业了。至于本质上是不是合法产业,不只法令没有赋予公证组织及其人员享有这种权力,并且也没有清晰要求进行这种承认。它究竟是否为“合法产业”,是司法部分或其他相关部分的权限规模。比方:或人具有的房地产、存款,挂号部分已给其挂号发证和银行已给其宣布存单和存折,便是其“合法产业”了;咱们公证组织及公证人员也当然应该承认这种现实。但本质上是否为其“合法产业”?仍是私运所得、纳贿所得、偷盗所得、掠夺所得?不到事发之日,挂号发证部分和银行金融组织是不知道的;公证组织及公证人员当然也不知道。房管部分对当事人的买受房地产行为进行挂号发证,银行对当事人拿钱来就给存储并宣布存款凭据;他们无权也无由去检查或要求相关部分出具为合法产业的证明才给处理。但假如是在公证书中言之凿凿写明为“合法产业”,在若干年后事发发现是“私运”所得,“纳贿”所得、“偷盗”所得,“掠夺”所得,公证组织及公证员该咋办?不就又要承当“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了吗。因而,咱们认为没有必要在公证书中对请求人请求承继的产业写明为“合法产业”。假如真实想为此而“体现”一下,也应当不怕罗嗦、冗杂,在公证书中陈明“至本公证书出具时止,未发现被承继人逝世时留传的产业为违法所得”,才能为公证组织和公证员保证无虞。
四、对遗产数额的多寡也无必要详细写明,承认请求人享有承继权已满足无余。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个人产业外,但凡共有产业,详细共有人占多少比例不是一望而知就能辨明的。就如夫妻共有产业,也并非便是每人一半。由于共有产业有一起共有与按份共有之分。夫妻任何一方逝世后,“一半为死者遗产”的景象只存在于夫妻产业制的一种,即夫妻一起共有产业制之中。而对婚前产业或对婚内产业进行约好的夫妻产业制傍边,就不定是“一半为死者遗产”了。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不动产产业中,爸爸妈妈、爱人,子女乃至更大规模的家庭成员均作为房地产的共有人,已书列于房地产权力证书中。任一详细共有人逝世后,遗产比例是多少?有约好的就按约好,没有约好就按不同详细状况而定。因而,在一般状况下,遗产的多寡应由权力人自行界定,公证处不用作出界定;只承认产业权力证书中死者“自己比例”为遗产就能够了。要不,就不是“承继权公证”,而是“承认遗产比例公证”了。
即使是“一半为死者遗产”的承继权公证,也没有必要在公证书中标明“一半为死者遗产”。最明显的比如是:为收取银行存款而申办的承继权公证,假如在公证书中标明“一半为死者遗产”,由若干个承继人承继收取,那么另一半又怎样处理呢?“我”银行不许收取,“你”公证处是否又要别的出具一份产业所有权的公证书,才能让权力人收取呢?银行就质询过这样的问题。因而,公证组织只需证明承继权而不要对遗产多寡作出详细确定,这也应该是“自我维护”的一个好办法。要不,一经承认有误,当事人提出异议乃至争议,公证组织就会被卷进去,这是没有必要且彻底可能防止的。
还有,在新颁“参阅款式一”中,正文的最终一个括号内“根据承继人之间就切割遗产达到的协议,被承继人戊的遗产由XXX、XXX承继”来承认“遗产比例”的做法,不契合“一事一证”的准则;应在处理承继权公证之后,另办“遗产切割协议”公证。
五、格局引证了较多的法令条文作为承继的根据却仍不是承认承继权的悉数规则,咱们认为也没有这个必要。
关于承认承继权,主要根据承继法,但还有许多法令法规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则,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所以,很难顾及“全面”。而关于公证请求人来说,他们只垂青成果,并不大关怀进程和规则。写得再多,他们也不讲究第几条规则是什么内容。何况,罗列的条文越多,越详细,呈现疏忽乃至过失的几率就越高。经咱们电话打听公证从业人员的定见,大多数都认为没有必要引证那么多条文,且认为比不上原格局的概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及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那样简捷明晰。咱们对此深有同感。
综上所述,承继类要素式公证书,在“请求人”的定位规模,“查明如下现实”的表述办法,“合法产业”直接写进公证证词(内容),以及标明“遗产”在共有产业中所占的数额,引证详细的法令条文作为承继根据等等,比起本来的一般格局,都似有不当、值得商讨的必要。
咱们认为,不论选用什么要式、格局,其宗旨应该是短小精悍、简洁明晰。假如新的要式、格局越来越繁琐、冗长、不流畅、洋洋洒洒,不只浪费资源、增大司法本钱,并且呈现错误、讹夺及需求承当职责的危险都会大得多;这是没有必要的。究竟,公证书这种司法文书不象判决书,它具有自己的特色。咱们的开始感觉是:承继类公证书的本来格局已很不错;假如真实要选用要素式,若模仿“招标招标”类的格局比较好。②不知道咱们的同行、搭档们是否认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