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咨询的文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8:07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为广泛寻求社会各方面的定见和主张,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有关文件,现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咨询文件》,对本咨询文件有定见的人士将定见于2001年1月8日之前邮至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6号中国证监会“可转债定见箱”(邮编100032),或发电子邮件至(csrcipo@163bj.com)。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的施行定见 (寻求定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的行为,维护出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可转化公司债券办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制定本施行定见。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施行定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包含在境外挂牌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价并认购的可转化公司债券。第二章 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应具有的条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详细应具有以下条件:(一)近三年接连盈余,净财物收益率到达《可转化公司债券办理暂行办法》规则的标准,在职业中具有竞赛优势,且近三年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清晰的事务开展方针及有较大开展潜力。(二) 征集资金投向契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的出资报答预期。前次征集资金的运用与原征集方案共同。假如改动前次征集资金的用处,应当依法定程序取得同意。(三) 可转化公司债券发行后财物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越公司净财物额的40%。(四)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才能,最近三年均匀可分配利润足以付出可转化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可转化债券到期时有满足的现金付出债款。(五) 可转化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越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 可转化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七) 公司主营事务杰出。(八)公司上市以来运作标准。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公司章程及近三年修正契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有关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举行及有关抉择不存在严重不标准行为。(九)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事务、财物、人员、财政及组织等方面做到独立,具有独立完好的供给、出售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才能。本次可转化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资金、财物由股东单位占用的状况,或存在显着危害公司利益的严重相关买卖。(十) 公司办理层本质杰出,具有较强的办理才能和立异才能。(十一) 公司近三年信息发表契合有关规则,未发作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和严重遗失的状况。(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发行人民币可转化公司债券的,除契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契合发行A股的条件第三章 发行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六条 契合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抉择后,向中国证监会请求核准。 第七条 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则做好尽职查询,供给尽职查询报告,对可转化公司债券发行请求文件进行核对。有关核对的程序和准则参照股票发行内核作业的程序和要求。主承销商应列表申报进行核对的内容和定论。 第八条 公司请求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应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引荐定见,并依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报送请求文件的内容与格局》的要求报送请求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