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制、破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6:03发布部分:姑苏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姑苏国税发[1996]266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了习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完善对转制、破产企业的处理,标准破产企业的债务申报程序,避免税款丢失,保护国家利益,现就转制、破产企业的税收征收处理作业提出如下定见:一、税务挂号 1、企业转制后应处理改变税务挂号,如转制后经济性质改为“个别”的,应从头处理税务挂号,并依据业主的身份证号码从头编制税务挂号号码; 2、企业转制后从头组建新企业的,包含从原有企业中分设出的企业(车间),应从头处理税务挂号; 3、企业实施吸收吞并方法转制的,吸收(吞并)方企业处理改变税务挂号,被吸收(吞并)方企业处理刊出税务挂号; 4、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完结后,由破产清算小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处理刊出税务挂号;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刊出破产企业的税务挂号。
二、税款清缴 1、主管税务机关在得悉企业转制、请求破产后,应即安排人员对转制、请求破产企业进行税款整理,并依据整理状况填写《转制、破产企业税务整理状况陈述表》。对转制企业整理出的欠税、应补税款应在企业转制前安排入库,转制企业如一时无法入库的,则由转制后的企业承当,并在转制时签定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清晰;对破产企业整理出的应交税款则作为债务向法院提出申报。 2、企业转制后,对查出的应交税款应由转制后的企业承当;但假如企业转制后所有权发作变化的,查补税款的所属期在转制前,应由原企业转制前的继承者承当,所属期在转制后,则由转制后的企业承当。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从法院作出破产决议的当日起不再加收滞纳金,原欠缴的滞纳金则作为债务向法院申报。
三、发票处理 1、企业转制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转制企业购领的各类发票进行全面整理,对转制前总存的各类空白发票原则上应悉数予以缴销,如转制企业总存的空白自印普通发票数量较多,可由企业提出请求,经市区各分局(六市市局)同意后,原总存发票可持续运用。 2、对企业转制后仍保存原企业的交税人可仍按原方法供给各类发票;假如企业转制后达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要求的,专用发票应实施控管。对转制后新建立的企业,对比新办企业处理发票购领手续。 3、企业宣告破产后,对企业破产前总存的各类空白发票应悉数予以缴销;在破产清算期间内,原则上不得再对其供给发票,破产企业如在破产清算期间内发作存货出售需开具发票的,可由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请求代开。
四、债务申报 1、各单位应将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经过税款整理查补出的税款,向统辖该破产案子的法院提出税款申报,以便法院判决偿付税款,确保国家税款不致丢失,其间市区破产企业的税款申报作业由市区国税各分局担任。 2、各市局或市区分局的法定代表人或首要担任人应授权托付专人担任税款申报并参加破产程序。在申报税款时,应将法定代表人或首要担任人填写的授权托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首要担任人的身份证明送交法院。 3、各单位在接到企业破产还账的告诉书后,应在告诉书规则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债务申报,一起报送企业财务报表、税务处理决议书、企业延期交税请求书、税单复印件等有关债务证明材料。 4、各单位在破产企业产业清算过程中,对缺乏清偿税款的产业分配计划中,未按规则程序或未按规则份额作出的产业分配计划应提出异议,并提请法院判决。 5、依据破产产业分配计划,破产企业的一部分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确无法追缴的,可在破产程序完结后,依据法院判决的产业分配计划,将这部分金钱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