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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之仲裁庭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22:14

       一项有用的判决协议是判决庭获得管辖权的根据。因而,在判决程序中,假设当事人对判决协议的效能提出贰言,那么直接牵扯到判决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现代世界商事判决界普遍以为,判决庭有权对判决协议的有用性以及其本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议,这被通称为管辖权/管辖权准则。
有学者以为,这一准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判决庭具有判决自己是否对某一案子享有管辖权的权利;二是只需当事人之间订有判决协议,法院就须将争议交给判决,不存在当事人只需提交实体辩论和没有管辖权贰言即被视为抛弃判决协议而承受诉讼管辖权的问题,由于确认判决管辖权建立与否的权利在判决庭。据此推论,法院对其受理的争议,如一方抗辩应将争议交给判决,法院只需有外表依据证明存在判决协议,就要给予判决庭优先的管辖权,由判决庭去决议判决协议是否有用及是否享有判决管辖权。这确是较为理想化的扩展解说,但这既不契合《纽约条约》第2条(即法院有权对判决协议的效能进行确认),又不利于当事人,假设判决庭确认判决协议无效,当事人又得回到法院从头申述,费时吃力。实际上,从有关各国的立法和判决规矩看,管辖权/管辖权准则是指在判决程序中判决庭有权判决当事人提出的判决协议效能及判决管辖贰言,以确认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判决管辖权都应由判决庭来决议。判决庭的决议不是结局的,有必要承受法院的检查。
但即使如此,管辖权借辖权准则关于判决来说仍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首要,对判决庭而言,它扩展了判决庭的权限,使得判决庭有机会对判决协议的有用性及其本身的管辖权问题“第一个讲话”,并以此为根底持续判决程序直至作出判决,尽管这种“讲话”并不一定具有结局效能,但关于判决庭作业的进行却是十分必要的。其次,从法院对判决的监督来看,它削减了法院介入判决程序的可能性、推迟了法院介入判决的时刻,可以使判决更少、更晚遭到法院的干涉和影响。这契合世界商事判决准则中弱化法院对判决的干涉的发展趋势。关于法院来说,比较将一切管辖权贰言均交由法院决议的作法,管辖权/管辖权准则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的作业担负。第三,就判决程序而言,它即加快了判决程序,一起又可以避免当事人歹意延迟和损坏判决程序,削减和避免当事人在两个战场(法院和判决庭)作战,下降当事人的花费,进步判决功率。假设判决庭不享有对判决协议效能及管辖权贰言的判决权,那么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种贰言,判决庭无权对此作出决议,而只能交由法院处理。这样的话,不管法院终究决议怎么,判决程序必然遭到影响,判决程序的延误在所难免。一起,当事人不得不既要面临法院又要面临判决庭,增大了担负。此外,对立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很简单借此延迟和损坏判决程序。相反,假设选用管辖权/管辖权准则,那么在当事人提出贰言时,判决庭就可以对此作出确认,使得判决程序在无须法院介入的景象下或持续或完结,然后进步了判决的功率,一起也免除当事人既打诉讼又打判决之苦。这样,还能有用地削减和避免当事人歹意延伸和损坏判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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